“葫芦案”得到纠正,“葫芦僧”呢?
重庆张净夫妇10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元,然而钱却“失踪”了。2006年,他们状告农行反被刑事立案,丈夫以诈骗罪获刑4年。最高法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到这一离奇案件,储户出狱4年后终获无罪判决,目前正与农行协商赔偿。(1月26日《长江商报》)
张净的120余万元存款失踪案不仅离奇,而且完全就是一起“葫芦案”:明明张净是储户,是受害者,最后却成为诈骗犯;明明是银行“内鬼”伙同外部人员仿造相关单据转走了张净的120余万元存款,最后却成了张净有意泄露密码,涉嫌诈骗。张净被判刑4年的判决,可谓荒唐至极。值得庆幸的是,在张净刑满被释放4年之后,案件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下,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中,得到了纠正。
“葫芦案”被纠正,这彰显了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但这显然还不够。至少,面对“葫芦案”,我们难免要追问一句:那些炮制“葫芦案”的“葫芦僧”呢,他们该当何罪?
比如其一,涉事银行相关责任人是否该承担渎职之责?存款失踪明明是外部人员伙同银行“内鬼”所为,仅此一点,银行就负有人员管理不当、存款安全保证不足等责任。但其却恶人先告状,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之嫌,有无诬告之意?
比如其二,相关公安、法院、检察部门,在侦查、公诉、判决过程中,对假证据、自相矛盾的证据等是否有审查责任?为何就轻率地将储户当成诈骗犯罪嫌疑人?如此执法,司法又是否涉嫌失职渎职?是否有暗箱操作、利益勾连?
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形成,背后确实有案情本身比较复杂的因素,但“葫芦僧”的存在,无疑是“葫芦案”产生的基本根源。赵作海案如此,呼格案亦然,张净的“葫芦案”是否也是如此?基于此,在还张净清白,给予其相应赔偿之后,显然还有必要追查清楚张净120余万元存款失踪的“葫芦案”背后,有没有作怪的“葫芦僧”?如果有,有多少,其都该当何罪?即便没有主观意愿上的“葫芦僧”,至少存在失职渎职,难道不应该追究相关责任吗?(刘鹏)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