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环保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13.04.2016  10:25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融安县《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融审改办发〔2015〕6号)等文件要求,融安县环保局及时将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共涉及融安局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权限2项,调整项目4项、取消项目1项、融安县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一、部分下放权限2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桂政发〔2014〕6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桂环发)〔2014〕35号),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衍接工作,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二、调整项目4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融安县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三、取消项目1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融安县环保局无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审批现象。对国务院、自治区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变相增设审批现象,不自行扩大行政权力。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按相关文件要求接收,无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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