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07.11.2014  20:01
附件2: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名称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编制数 70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5.《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1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1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一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五十六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
  5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三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6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项、第238项、第239项、第241项、第242项、第243项
  6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65.《电影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66.《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67.《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6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六条
  69.《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7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7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7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7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75.《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九条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条
  78.《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79.《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8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
  8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8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
  87.《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88.《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8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9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93.《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9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9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9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9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99.《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100.《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10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102.《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
  10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10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10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0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第八十三条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109.《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11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1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16.《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17.《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8.《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119.《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21.《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2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2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25.《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27.《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128.《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2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130.《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13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3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135.《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1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137.《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38.《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3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40.《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4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14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14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属机构名称   1.企业登记注册分局 2.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3.经济检查支队
  4.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5.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6.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7.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  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编制数 276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1.《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2号)企业登记注册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经济检查支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