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二手车被核发“黄标” 车主状告环保部门并索赔

22.05.2015  10:38

  市民谢先生为了方便妻子上班,买了一辆二手车。在申领环保标志时,该车被核发“黄标”,只能在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通行。谢先生认定自己的车应领得“绿标”,环保部门给出的说法不能让他心服口服。买车的初衷没有实现,现在车子却成了“鸡肋”,谢先生将自治区环保厅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该起行政诉讼案件在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

   市民遭遇:刚买二手车被核发“黄标”通行受限

  去年,谢先生的爱人工作地搬迁至远处,上下班不便。他出于对妻子的爱护,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给妻子。谢先生购买的二手车是2000年10月出产的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登记在其妻子名下。

  去年9月份,谢先生向南宁市环保部门申领首次环保检验标志。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同年11月13日,他领到的却是“黄标”。这意味着他的车子只能在限行区域内以及限行时间内行驶。谢先生在工作之余,在网上查找相关法规文件后,他认为按照有关文件,自己的车子符合“国二”排放标准,至少也是“国一”排放标准,怎么会拿到“黄标”?他先后找到区、市环保部门,但得到的说法不能让他信服。谢先生说,此前曾有工作人员答复他,他的车子车型不在网上环保车型查询范围内,没有该车型数据。但是经过他查找相关文件,该车车型明明在车型目录中。

  由于被定为“黄标”车,他刚年审合格、排放合格的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给他的家庭造成了很大损害。谢先生认为,这都是因为环保部门对该车的错误核定,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因此今年2月,他将自治区环保厅起诉至法院。

   环保部门:达标车型的认定按文件颁布日执行

  昨日下午,该案在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谢先生认定现有的文件证据,都说明自己的车子符合“国二”排放标准。他要求对方撤销核发给他车子的首次环保检验标志,重新发予该车“国二”排放标准的绿标环保检验标志。他还提出了1000元经济损失以及500元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

  区环保厅辩护人认为,对环保检验标志的发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在2002年4月5日以及8月1日,颁布了环函[2002]93号文、环发[2002]110号文。其中列举的车型分别符合国家国一阶段排放标准和国家国二阶段排放标准。而这两份文件的附表中,确实都有谢先生妻子的这款上海帕萨特车型。但也提出,这也表明同一车型会有可能符合不同的排放标准。至于符合哪种排放标准,是以新车出厂的时间对照国家达标车型公告文件的颁布时间确定。这两份文件对达标车型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结论,是自文件颁布之日起生效和施行。其针对的是2002年4月5日以及8月1日,文件颁布之日后新生产的机动车。

   庭审焦点:年审合格且车型在目录符合“国一”?

  区环保厅辩护人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并不适用于文件颁布前出厂的在用机动车。而谢先生提到的轿车出厂日期为2000年10月,不能按照上述两份文件来判定其达到了“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因此只能推定其为未达到国家任意一阶段排放标准,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谢先生目前从事汽修方面工作。他说,自己的车子每年年审记录都是合格的。如果排放不合格,往年的年审根本不可能通过。他提出,根据有文件规定,只要在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查询不到的车型,才按照出厂日期等其他方式进行判定。但首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只要自己的车子在车型目录中能够查询得到,说明已经符合“国一”或者“国二”标准,就可以核发“绿标”,而不需要通过出厂日期进行判定。

  环保厅方辩护人认为,谢先生对国家文件存在误解。而谢先生认为,是环保部门曲解国家执法文件。双方各执一词,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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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车辆注册登记的车型型号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情况,分为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种。环保标志检验合格,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简称“绿标车”或“黄标车”。对尾气排放环保检验符合国Ⅰ标准及其以上的汽油车、符合国Ⅲ标准及其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一些城市会对“黄标车”采取限行的措施,即限制其在城市的行驶时间和地域。(记者  梁侦)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