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制定规范:4类"民告官"案件 负责人须出庭

02.09.2015  10:08

  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为适应今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已经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8月31日实施。根据规定,今后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等4种情形的“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则不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4年,广西各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264件,审结4607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含机关副职)出庭应诉216件,出庭应诉率为4.69%。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扩大了受案范围,降低了起诉门槛,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管是作出撤销、变更复议决定,还是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起诉的,行政复议机关都要当被告。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将出现大幅度增长。自治区法制办表示,按照新规定,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年至少有100件以上的案件要当被告,要出庭应诉。

  为避免“民告官,官难见”,推动高级别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应诉规则》规定,有4种情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具体见附表)。

  据介绍,过去,大多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都是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规则》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政府,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此外,规则还对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及出庭应诉的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还规定,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要专题报告给政府,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记者 郭燕群)

[责任编辑: 刘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