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关系探微

05.12.2014  13:19

 

法治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关系探微

 

 

内容摘要 :当下,传媒正在以一种迅速而紧密的方式介入侦查。这种介入当然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是传媒在介入侦查过程中的失范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亦不容忽视。从目前的情境来看,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之关系呈现出来的乃是一种对立与统一的关系,特别是两者的冲突性表现得较为突出。而从应然与实然的视角看,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和谐关系之构建,基本点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须对传媒作适当的公开,同时传媒亦应受到必要的规制。

词: 侦查  传媒  适度公开  合理规制  社会公正

侦查与传媒的关系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恒久性的话题。而侦查与传媒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归根到底是由侦查与传媒这两者的不同性质与角色定位所造成的。诚然,侦查需要传媒的介入和监督,如此才会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另一方面,传媒管理无序、夸张虚构、对侦查事件的过度报道等失范现象又比比皆是,因而亦须受到必要的规制。为此,进一步分析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关系的现状,理清两者的发展脉络,借以构建起和谐的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之关系,对于促进社会公正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问题之缘起:职务犯罪侦查领域传媒的介入及失范

近代以来,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大众传媒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自身实力的增长和活力的增强,大众传媒已深深涉猎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方方面面,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因而又被誉为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四种权力”。

而在当下的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地域空间大为缩短,整个社会已日趋演化为一个多变量的复杂体系。在此背景下,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日盛,其不仅在逐渐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而且还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映射到刑事司法领域,以强调自由、倡导独立为己任的传媒特别是新兴传媒,正在以一种迅速而紧密的方式对刑事侦查进行介入和监督。情况表明,传媒在将侦查机关侦办的案件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同时,还有假借“第四种权力”之力量进一步对刑事侦查活动施加影响,以左右侦查活动之嫌,由此而致传媒与侦查之间形成介入与拒止、对立与统一共存的非和谐关系。

从宏观的视角来看,传媒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无疑有其积极性的一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思想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诸种思想不断交汇与交锋,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检察机关查办的大要案,往往成为舆论的焦点。而传媒的及时介入,通过公允的报道,既能满足公众对相关侦查活动知情权的需求,又有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从而增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时,传媒还可以调动多方面的力量,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线索,“表叔”杨达才等案件的破获,即是传媒助力侦查的典范。此外,侦查阶段传媒的介入,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及时破案,敦促侦查人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在司法腐败比较严重时,引进新闻监督的阳光是件好事。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j

但从另一角度来考察,传媒的失范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不良后果亦不容忽视。首先,传媒的失范常常损害侦查的独立性。一般而言,传媒介入侦查是帮助侦查机关防止失误、纠正偏差而不是给侦查机关出难题、添乱子的。然而在实践中,为追逐私利、博人眼球而罔顾真相的仍然大有人在。如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评论时充斥“暴露、彰显、体现、警示”等隐含判断倾向的词句,表明了其不是尽可能地去尊重事实真相,而是在尽可能地在诸种抽象的阐释中远离真实。②在这样的传媒压力下,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极易偏离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其次,传媒的失范容易使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误解。当前,我国传媒介入侦查几近常态,由于这些传媒大都具有“官方”背景,功能强大,因而在公众中形成了“传媒万能”的认识。当侦查结论与传媒报道不一致时,就有可能误导公众对侦查活动及相关法律的研判,甚至引发公众与检察机关的对立。再次,传媒的失范还有可能造成职务犯罪侦查秘密的泄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从而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更多阻力。

不难看出,近年来随着传媒对侦查介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传媒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虽然传媒对侦查的介入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在目前的境况下,我国的传媒与侦查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因而更为引人注目的则是两者关系上较为紧张与非和谐的方面。而在传媒对侦查的介入和影响日益明显的今天,如何界定两者关系的现实状况,厘清两者关系的发展脉络,借以构建起稳定、和谐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仍是我们需要加以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二、现状之分析: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的对立与统一

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系属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各自所具有的独特品性决定了两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天然的对立性,即侦查的封闭、独立性与传媒的公开、时效性之间的冲突。但从本质上讲,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又天然的统一性,即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因此,两者呈现出的是一种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一)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存在对立性

1.职务犯罪侦查所遵循的侦查秘密原则与传媒所奉行的追逐新闻原则之冲突。侦查秘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一项规制侦查活动进行的法律原则,它包含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内保密(internal secrecy),也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保密;二是对外保密(external secrecy),也就是对社会公众与媒体保密。j与此不同的是,传媒却对新闻具有天然的追逐狂热,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揭露性与批评性报道成为了我国传媒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传媒单纯从传播效应的角度出发,利用此类报道方式对侦查活动进行挖掘报道时,不可避免地会与侦查产生摩擦与冲突。

2.职务犯罪侦查所具有的程序性与传媒报道的自由性之冲突。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道基本程序,是国家专门机关依职权按照一定规范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程序性乃侦查的本质特性。在传媒方面,其所享有的报道之自由所涵盖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了采访自由、表达自由、传播自由、批评自由诸内容。然而,侦查所具有的程序性规则之本身就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故而尽管从法律运作的整体情况来看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但若从个体的角度进行研判,侦查的程序性规则却难免存在诸多的瑕疵。不少的传媒由于不理解或是刻意忽略了这一点,单单就侦查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自由解读和报道,从而造成了传媒与侦查的矛盾和冲突。

3.职务犯罪侦查所具有的公益性与传媒内在的私利性之冲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为发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而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专门性活动,其实施侦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侦查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而反观当下的传媒,资本性运作十分突出,具有经济主体的显著特征。虽然传媒常以公众代言人的形象出现,但却难以掩饰其在资本性运营支配下追逐私利的本质,一旦遇有关乎其生存的商业利益,就难免会做出一些影响侦查公正的举动来。

(二)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具有统一性

1.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价值取向是国家或者社会主体通过相关活动所追求的理想结果。价值的属性要求其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具有多重性,因而价值取向亦具有多元性。就职务犯罪侦查而言,其根本任务是发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为起诉、审判被追诉人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及证据,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传媒而论,其以现代民主社会的“第四种权力”为依托,以信息的平等享有和新闻的自由传播为形式,践行着自身的历史使命,以此来维护作为民主社会基础的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可见,侦查与传媒最终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指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在行为规则上具有契合性。行为规则是国家与社会主体从事相关事务或开展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社会规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讲,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对于传媒来说,其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必须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确保新闻报道的每个事实都应是真实的,对反映的事实在整体分析、评论时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准确无误,同时还要讲求时效性。两厢比较,职务犯罪侦查和传媒都遵循着客观、真实、准确、公正的行为规则。

3.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在利益关系上具有互惠性。职务犯罪侦查虽然是由检察机关为发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而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但其作为一项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如若保证其机制运转的顺畅性和有效性,无疑需要得到公众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而传媒则是其必不可少的助推器。通过传媒客观公允的报道,可以更好地沟通公众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增进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实现侦查活动效益的最大化。而站在传媒的视角考量,通过对侦查活动等热点新闻的报道,则能迅速扩大其影响范围,显著提高其品牌价值,从而实现其自身的发展。以此观之,侦查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可以达到双赢之目的。

三、关系之建构: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与传媒的合理规制

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之关系乃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特别是两者的冲突性表现得较为突出。而从应然与实然的视角看,侦查与传媒和谐关系之构建,基本点就在于侦查须对传媒作适当的公开,同时传媒亦应当受到必要的规制。

(一)职务犯罪侦查需要向传媒适度公开

1.侦查向传媒公开的必要性。传媒适度介入侦查,有助于满足公众对侦查活动知情权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具体而言:

(1)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必然结果。从历史的视角考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程度越来越大。在纠问式诉讼时期,刑事诉讼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之初,审判公开得到了发展。二战后开始的大规模司法民主化运动,使诉讼公开推进到了侦查阶段。就我国来讲,秘密化的刑事侦查这块“坚冰”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所打破。历史的发展表明,侦查公开是一种历史趋势,不可阻拦。

(2)现代司法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与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监督趋势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兴起了司法的民主化。作为司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侦查,社会公众当然对其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侦查公开是包括传媒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侦查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侦查公开,民主监督便无从谈起。

(3)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保证。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才从审判延伸到了侦查阶段。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侦查对起诉与审判的基础性作用巨大,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是侦查而非审判。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侦查活动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故而侦查公开对于保障人权意义重大。

2.职务犯罪侦查向传媒公开的适度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侦查对传媒公开的必要性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在侦查公开的同时也应把握好必要的度。倘若公开过度,则可能导致侦查信息扩散而阻碍侦查的顺利进行,并有侵犯侦查独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虞。而侦查公开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于审判不予公开的情形,包括:道德需要;公共秩序需要;国家安全需要;诉讼当事人私生活利益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的情形。通常上述不适于公开审判的情形也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

(2)是否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侦查阶段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不适当的公开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妨碍证人作证等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因此,侦查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应当根据侦查活动推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3)是否会给犯罪嫌疑人的声誉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侦查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犯罪嫌疑人的声誉正是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侦查阶段由于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是否有罪亦未认定,此时侦查公开应当尽量减少和避免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4)是否影响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它要求裁判者在审判时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能对裁判产生预断。侦查公开需要防止新闻媒体过分渲染而形成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一边倒”舆论倾向,进而影响法官的裁判。

(二)传媒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应受合理的规制

1.规制传媒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传媒介入和监督侦查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和社会公正;反之,则会侵害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而对传媒进行规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

(1)不得泄露侦查秘密。侦查工作属于高度保密的工作,传媒不得泄露侦查秘密,指的是除法律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同意外,传媒不得泄露通过包括采访在内的各种方式从侦查活动中获取的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秘密。所谓“谋成于密,败于泄”,西方谚语中的“任何猎人都不会敲着鼓去打猎”,①即道出了“秘密”对于侦查工作的重要性。

(2)不得损害侦查独立。侦查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根据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侦查权只能由侦查主体依法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传媒介入侦查,在给侦查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因传媒功能运用不当而干扰侦查独立,影响司法公正。故须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3)不得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然而,“新闻自由的权利……有时也会与个人权利,如同个人隐私权和要求公正判决的权利发生冲突。 特别是一些传媒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只顾追逐和报道轰动性新闻,根本不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2.规制传媒的基本途径。基于我国的实情,对传媒进行规制,应当采取综合性的措施,立法规范、司法协调、传媒自律等途径齐头并进,才能保证传媒在介入侦查过程中的规范有序。

(1)立法规制。立法上首先应对传媒与侦查的关系加以界定,明确侦查应适度公开和传媒应受到必要限制的原则。其次,应制定《新闻法》等专门性的法律,就传媒对侦查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的行使原则与方式进行明确的规范。再次,应设置当事人因遭受传媒侵害的救济权以及藐视法庭罪,用以惩治和警示违法报道的传媒人员。

(2)司法规制。这是刑事司法机关通过运用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解释、控制侦查信息来源以及惩戒违反相关规定的传媒人员来规制传媒的一种方式。其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侦查与传媒之间正常的交流渠道,并就拟公开的侦查信息的内容、审查、发布及报道方面作出相应的规范。同时,加大对违反规定的传媒从业人员的惩治力度,以遏制和克服传媒对侦查阶段的误报及过度报道之倾向和弊端。

(3)传媒自律。传媒应受规制自然包含了传媒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和规范。为此,传媒一是要加强对传媒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从业人的职业道德意识。二是要制订相关的职业规范,强化自我约束和行业管理。三是要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惩处,以起到警示和告诫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诗蒂.新闻市场的规范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 曹林.从邓玉姣到卢武铉:阐释的狂欢[N].中国青年报,2009-6-2.

[3]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A.E. Vervaele eds.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rpus Juriis in the Member States[J].Volume I,Intersentia,2000,p14.

[4]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R.Spencereds.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85.695-696.

[5] 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 [美]梅尔文??德弗勒,等.大众传播通论[M].颜建军,等.北京:华厦出版社,1989.

 

 


j 张诗蒂:《新闻市场的规范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112页。

② 曹林:《从邓玉姣到卢武铉:阐释的狂欢》,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6月2日。

j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A.E. Vervaele eds.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rpus Juriis in the Member States[J].Volume I,Intersentia,2000,p14.

①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R.Spencereds.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85.695-696.

① 任惠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② [美]梅尔文??德弗勒、埃弗雷特????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颜建军等译,华厦出版社1989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