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发出警示:要警惕日趋隐蔽的非法行医

10.12.2016  12:0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叶祯  通讯员  刘锦莲)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还使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侵害和威胁。昨日,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发出今年第四号卫生警示,提醒患者就医时应看清诊所执业许可证和医护人员信息与实际接诊人员、科目是否相符。市民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便宜和方便就轻易接受治疗。

  2016年2月,南宁市某区卫计局接到群众投诉,他们城区宋某妇科诊所正在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该城区卫计局联合公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宋某妇科诊所医生正在为一名患者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现场还有人工流产手术包、终止妊娠药品。宋某妇科诊所曾于2015年6月非法为他人施行人流手术,并导致患者宫外孕破裂住院手术治疗。宋某妇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妇科专业,未批准计划生育专业,宋某妇科诊所已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了计划生育专业的诊疗活动。宋某妇科诊所曾被行政处罚,但屡教不改,违法情节严重,该城区卫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宋某妇科诊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药品器械,罚款2.55万元,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而在近期,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了一家诊所。诊所实际经营者黄某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借用执业医师杨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杨某内科诊所内从事内科、儿科等诊疗活动,并在诊所二楼另租一个小房间开展非法中止妊娠手术。手术场所隐蔽,设施简陋,环境脏乱,也没有手术器械消毒条件和急救设备,极易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

  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辜其祥说,开展人工流产、放取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个别未取得执业资格,甚至没有相应医疗知识及技术的人对患者进行乱疗乱治;个别诊所通过手术价格费用低等吸引患者进行人流手术会,给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此外,现在非法行医行为日趋隐蔽,加大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打击难度。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提供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线索,卫生监督员将快速反应、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南宁市卫生监督所的举报投诉电话是:243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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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是云南大理人,他于2010年4月14日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地点为云南省大理市某乡镇卫生室。按照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并按照其执业类别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单独和跨类别执业。

  2015年7月,郭某从云南来到南宁,在没有变更执业注册地点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协议,独自在良庆区一家诊所内行医。2015年9月26日,农某因咳嗽到该诊所内治疗,郭某诊断其为上呼吸道感染。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郭某开了三组药独自一人为农某进行静脉注射。当注射至第三组药时,意外发生了:农某出现烦躁、抽搐、脸色苍白等药物过敏反应。郭某见状,立即对农某实行注射肾上腺素、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并叫附近店铺老板帮忙拨打120。但120还未到,农某已没有了生命体征,害怕至极的郭某收拾随身物品慌忙逃离现场。

  2015年11月3日,司法鉴定认定农某符合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的事实。根据规定,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今年1月13日,郭某在四川省崇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1人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郭某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量刑。

  郭某当庭认罪,但其辩称,自己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这次只是没有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为患者治疗,并不是无证行医,所以应该以执业医师法为依据量刑,刑期在3年以内。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日宣判。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