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用信息化技术深化检务公开

22.11.2015  15:57

论善用信息化技术深化检务公开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刘华民*

 

内容摘要: 推进检务公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增强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应善于运用信息技术,使检务公开工作长期化、动态化。在本轮深化检务公开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依托信息化基础平台,以司法办案信息公开为核心全面深化检务公开。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检务公开 信息技术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是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对我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需要开展的重大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其中包括了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安排,决定第(33)条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这是我党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

一、检务公开工作的简要发展历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政务公开”,政府及司法工作被要求公开透明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率先在全国试点检务公开的是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1998年6月,南市区检察院将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做成灯箱式宣传栏,向人民群众公开[①]。

199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经验做法,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了检务公开的十项内容,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正规化、制度化的道路。

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有学者认为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②],第一阶段是初步建立阶段,即从1998年中期试点至1998年底,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1998年底前做好检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为标志;第二阶段,从1999年初至2003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规范化、程序化,主要成就是使检务公开得到普遍重视,建立了告知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规范性制度;第三阶段是检务公开深入拓展、不断完善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开始以2003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为标志,使检务公开向检察决策层面发展。

笔者认为,目前检务公开已经进入第四阶段。即自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始,该方案明确提出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使检务公开从‘浅水区’进入‘深水区’。第四阶段检务公开工作的将以主动公开、司法办案过程公开为其主要特征,依托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大力推进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即案件信息公开。

二、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工作至今已经经历了15年,在此过程中,思想认识逐步提高,理论研究逐步增强,公开内容不断增多,公开方式不断创新,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进步。但是,检务公开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公开的效果不佳,与社会公众对检务公开的巨大需求仍存在较大落差,检务公开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甚至存在“选择性检务公开”而出现“失灵”现象[③]。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检务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推进,检务公开在检察机关内部已经日渐深入人心,但是仍然存在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维定势,使办案神秘化,有的干警甚至认为只有暗箱操作的检察权在社会公众中才会更有威慑力;二是有的单位和干警认为检务公开不仅会增加工作负担,还会妨碍正常工作;三是有的单位和干警认为检务公开只是上级规定的政治任务,检务公开工作缺乏主动性,将检务公开看成是一项消极的任务,认为只不过是走走过场,摆摆样子,所以,不是能公开的就公开,而是能不公开的就不公开。各种思想认知偏差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检务公开工作缺乏长远观念

检务公开应是一项贯穿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长期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检察院对于检务公开工作积极性不高,对检务公开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仅仅将其作为某一部门、某一阶段工作任务,重运动式公开,轻常规化公开,在上级部署的某项活动的时候发发传单,或者搞一两次检察开放日,就算是完成了检务公开;对于检务公开工作能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提高等作用缺乏认识,不能从长期效果方面来筹划检务公开。

(三)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

推行检务公开的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务十公开”所包含的内容基本上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办案的法律依据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仅是一种特别提醒制度,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知识的普及性宣传,而不是检务公开。

随着检务公开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务公开的内容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公开项目不全面、公开深度不彻底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以检察职能为主,较少公开检察权的运行;大部分地方公布的信息是政务性、事务性信息,诉讼性信息公开较少;只注重办案结果的静态公开忽略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检务公开从以传统纸质手册、宣传栏等方式公开又增加了利用互联网站进行公开这一方式。检察机关网站数量在1998年仅有的屈指可数的几家, 截至2011年底,全国3000余家各级检察院中,已有近半数检察院建立了网站[④]。虽然检务公开的方式有了创新,但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主要还是把原来宣传的东西搬到了互联网上,公开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依然存在。举例来说,最有实质内容、最受公众关注的检察业务的工作信息仍然很少公开。有调查数据表明,2012年,被选出接受测评的26个省级人民检察院、43个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均未在网上主动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告和刑事案件中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公告;在测评的全部检察院中,仅有一个市级检察院公布了起诉书[⑤]。现实情况表明,检务公开的内容仍然需要拓宽。

  (四)信息化水平偏低、信息更新不及时、互动性交流较差

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检务公开出现了新的手段。当前和今后进行检务公开的重点是通过信息化技术建立网站、利用微博、微信等进行公开,传统的通过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等检务公开形式将退居次要地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检察机关利用互联网进行检务公开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有调研显示,截止2012年底,受测评的26个省、直辖市和43个较大的市中,仍有4家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10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未建有网站,分别占15.4%和23.3%[⑥]。检察院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方面,与法院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⑦]。利用互联网进行检务公开工作在各地区检察院之间的发展也极不平衡。在中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安徽、湖北、海南等地,基层检察院网站建站率达到100%,而青海和西藏两地尚无一家基层检察网站[⑧]。有的检察院在建立网站后,由于缺乏持续维护管理能力,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又被迫关闭。到目前为止还只有少部分检察院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信息化手段进行检务公开。

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普遍存在。传统检务公开手段方面,很多院的宣传栏、印制的宣传手册信息、触摸查询屏的内容等存在没有更新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仍大量存在,有的院建好网站之后疏于管理,长时间不发布新的信息,对于旧的过时信息如部门信息、工作制度、法律制度等也没有及时更新或者删除,这导致检务公开的准确性丧失,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

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展检民互动的水平较低。检务活动需要一般群众的参与、配合和监督,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传统的摆摊设点、接待访问、新闻发布会等检民互动方式,由于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次数有限,信息交流缓慢,互动水平较低。信息技术催生的互联网给检务活动的互动提供了一个非常便捷的平台,但检察机关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民互动方面水平仍然较低。例如,大多数检察网站主要仍起着信息单向公开的作用,其在互动交流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留言无人回复、邮件无人查看的现象普遍存在。微博、微信等能够非常方便快捷进行互动,但是目前来看大部分检察院对此类手段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善用信息化技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的对策

在以上所分析的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中,除去认识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能力不强。在本轮深化检务公开的改革进程中,除了继续运用传统手段进行检务公开的同时,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以其高效、便利、互动迅速等特点成为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必然选择。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时代潮流,提出了信息化时代下检务公开工作的新举措,即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大力推进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为龙头的四级检察院门户网站群建设,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建设,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在当前信息化形势下要做好检务公开,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检务公开的新理念

检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最主要还是取决于检察人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在当前的形势下,只有树立起主动公开意识,树立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检务公开并与公众互动的意识,检务公开才能有一个崭新的局面。

首先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检察权来自于人民群众。检务公开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检察权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其次是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树立主动公开的意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检务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全体检察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主动公开的意识,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准确把握时代潮流。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微博、微信等依托先进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媒体使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检察机关应通过各类新媒体进行信息研判,准确把握民生热点,收集民情民意,并善用各类新媒体进行检务公开,使舆论引导由被动向主动转变。

(二)进一步落实顶层规划,统一做好案件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信息化建设已经做了良好的顶层规划。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提出了对检察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基本原则,贯彻信息化应用系统“大统一”思想。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工作小组印发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2004年又组织对多家软件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测试和应用推广工作。2013年底,历经近10年的应用经验积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终于部署了规范统一的基础业务平台即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业务的信息化,使检察业务信息的存储、查询、管理均迈入了数字化时代,标志着检察业务信息化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当前利用信息化技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点工作就是要做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推进工作[⑨]。该信息系统的作用是面向公众提供案件办理信息,让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系统公开的信息内容来自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录入的案件业务信息,该系统已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部署。如果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投入使用让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监督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则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建立将使检察机关外部监督迈入一个新的时代。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顶层规划切实落到实处,使检务公开工作常态化、动态化,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倒逼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办案水平。

(三)综合运用各类信息技术手段,拓宽检务公开途径

一是做好基础信息公开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均应开通网站,公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信息,设置申诉、举报、预约阅卷、投诉等版块,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设置与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链接,方便公众对各类检务信息的查询。在检察机关检务接待中心设立触摸查询系统、设立LED大屏幕显示系统等方式,方便公众查阅检务信息。

二是灵活运用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型媒体进行检务公开。随着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便携式终端的快速普及,信息的传递与获取已经变得触手可及,熟练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可以使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在这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院已经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至4月,先后建立了“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通过“两微一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及时、准确地发布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等权威信息,与公众形成良好互动[⑩]。在全国省级检察院最先开通检务微博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截至2014年底共发博文7000多条,网民转播、评论56万多次,阅读次数过亿,粉丝逾140万,已成为全省最具影响力的微博政务平台。

三是进行信息整合,立体化开展检务公开。数字化信息的最大优点就是方便提炼整合并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检察机关不仅要广泛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检务信息的公开传播,还应从便利群众的角度出发,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支撑作用,整合加工可以公开的检务信息,让群众能够对所需信息进行简单快速的查询和应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在这一方面,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努力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11]。

(四)构建高素质信息化人才队伍,夯实信息化检务公开工作人才基础

信息化条件下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稳定开展,离不开一支优秀的信息化技术人才队伍。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当前存在的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人才缺乏的情况最主要又集中在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及应用需要精通内部网络管理、软件配置维护、外部网站建设、新媒体运用等多个方面,每一方面都需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准,许多检察院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都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在综合应用各类信息技术实施检务公开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例如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建立网站或者建立一段时间又关闭的原因即是缺少网站管理人才。随着检察机关对各项工作的效率要求越来越高,信息化建设和运维任务越来越多,如果主要依靠外部人力资源进行技术支撑难以满足效率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构建一支优秀的信息化人才队伍。

做好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现有技术人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是在信息技术人才引进方面制定优厚的政策,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引进工作。三是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要通过解决职级、提高待遇等方式来留住,建立检察机关的信息化人才骨干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副科长。

[①]程振楠、姚雯:《检务公开:十年拓展渐入人心》,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1期。

[②]穆红玉:《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③]杨圣坤:《检务公开制度的“失灵”与进化》,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④]何南宁:《全国近半数检察院建立网站》,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8日,第1版。

[⑤]《2012年中国检务公开的成效、问题与对策》,载《中国社科智讯,数据分析报告》2013年第12期。

[⑥] 李林、田禾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1(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⑦] 与法院比较来看(数据截止2011年底),被调研的26个高级人民法院100%建有网站;43个较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有39个中级人民法院建有网站,占90.7%。

[⑧] 何南宁:《全国近半数检察院建立网站》,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8日,第1版。

[⑨]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目前的网址为http://60.206.40.90/。

[⑩]徐盈雁:《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启新媒体时代下的检务公开新模式》,载《检察日报》2014年8月4日,第5版。

[11]徐安江、王蓉蓉:《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载《山东法制报》2014年7月2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