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学论坛|构建司法学学科体系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10.12.2015  09:32

 

  第二届司法学论坛在上海召开,与会人员认为  

  构建司法学学科体系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11月27日至28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司法学论坛暨“审(检)委会制度改革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专家学者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司法学学科体系  

  司法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葛天博从司法实践与学科生成三种路径的双重视角对司法学学科的确立与发展进行了论证。葛天博认为,应当将司法学研究与诉讼法学研究的视角和逻辑加以区分,突破诉讼法学的思维习惯,建立司法学的思维路径,形成独立的研究体系和学科、子学科结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教授将司法学界定为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学科,也是一门探讨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的学科,同时是一门总结司法管理规律、研析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问题的学科。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认为,就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经验来看,我国在司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学学科建设上并不存在固定化的参考样本,而应当选择走自己的道路,这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国情、凝聚共识。他将崔永东对司法学学科“先导性”研究的学术贡献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创建、发掘和规划了司法学的学科体系,提出了司法传统的现代性转换问题。第二,论述了司法学原理的理论范畴和理论命题,夯实了司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三,以司法理论贯通了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将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置于学术的平台和检验之上,确立了司法学作为学科整体的解释能力和批判力。第四,廓清了司法学学科体系的内部构成和外部关系。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是与会人员讨论重点话题之一。与会的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检察委员会同审判委员会一样,在肯定正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考虑到改革的进行,以“发展”的眼光来研究问题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认为,检察委员会是一种决策性机构,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是明确的,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基层检察院“遇不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又“很少见”,所以一些人提出的检察委员会可能“替代办案”的情况非常少。同时,考虑到检察院司法性、行政性、监督性三位一体的职能属性,其需要一个决策机构来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

  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盛美军对吉林省检察院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了阐述。吉林省检察院通过改革化解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将原有36个处整合为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罚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和行政检察部,再加上检务管理部、检务服务保障部、政治部和机关党委,形成“八部一委”。机构改革极大地催生了检察“生产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试运行资源整合机制,在全面整合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的基础上,创新部门协作模式,以检察官办案组为主要的办案单位,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原主任罗昌平对吉林省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模式表示赞同,认为扁平化的机构组织模式应当是比较理想的组织结构样态。

  针对检察委员会未来的改革措施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发展,检察委员会应增设一项功能——检察官业务考评功能。对于检察官个人业务的考评、个人纪律处分事实的认定,检察委员会应当体现出它的作用和价值。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与会人员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十分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司法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国家治理的整体方式保持一致,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从整体到个体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司法活动中的投影,国家治理模式应当成为讨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大背景。河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认为,审判委员会的正向价值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反对法官个人专断,在确保公正、公平司法上有着更进一步的意义和价值。第二,法官人员结构复杂,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保证案件质量。

  与会人员认为,评价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宜搞“一刀切”。理性对待批评和质疑,必须强调的是,近年来的改革已经使审判委员会逐步淡化其对个案的决定功能,转向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

  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和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的情况看,与会人员对改革后的变化有着明确的共识:一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发生了转变。

  与会者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达成一些共识:审判委员会就其功能定位而言,应当侧重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审判权运行的科学化、合理化;侧重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侧重法官职业化,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培养精英法官。就未来改革而言,第一,要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既有的与审判委员会相关的制度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研讨不足,提出改革方案。第二,完善审判委员会成员遴选制度,弥合案件复杂性对综合性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面有限性之间的罅隙。第三,进一步推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的转向,落实司法责任制,强调权责一致。第四,在审判委员会改革中应当注意对方法的研究,对司法改革亦应当研究改革的方法,形成方法论层面的反思,以方法论为出发点对司法改革进行的省思,理应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责任制落实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认为,本轮司法改革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其重要特征是向法官与检察官赋予权力。就外部视角而言,赋权体现在省级人财物统管;就内部视角而言,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员额制等等就是赋权的体现。同时,本轮司法改革充分体现了“个人”责任,就法院系统而言,无论是独任制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从规范性角度的责任承担来看,都体现出明显的个人责任指向。当然,责任承担只是一种外在约束,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与检察官的自我约束,而自我约束的核心就是遵守法律,忠于法律。

  与此同时,司法责任的承担应当适当考虑司法者的职业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孙万胜、河北省赵县法院院长冯青林认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新任法官成长为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官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因此,责任承担与司法经验、司法思维、司法职业道德的历时性累积应当形成合理的关系。脱离司法环境来讨论司法责任,会有失偏颇。正确面对我国司法队伍建设的现实情况,才能更好地通过权责一致的方式规范司法者的行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作者为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兼职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