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车主并提供照片伪造证件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应定何罪?

07.11.2014  21:34

充当车主并提供照片伪造证件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应定何罪?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黄莹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某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使用伪造的“梁定师”假身份证、驾驶证,从林某经营的百色市某汽车租赁行租出一辆黑色的吉利帝豪牌小轿车。当日,黄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卢某,要求卢某假冒原车主卢杰之名,帮助其将车抵押给淡某以骗现,卢某同意,并提供自已的相片伪造了一张“卢杰”假身份证以及一本机动车行驶证。次日,两人合谋后,由卢某假冒车主,由黄某引见,以急需要钱为由将车辆抵押给淡某,骗得淡某借款20000元。卢某将所得骗款全部交由黄某处理。后黄某的虚假租车行为被租车行发现并报案,车辆被追缴,淡某被骗20000元。案发后,经价格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万多元。

  【意见分歧】

  对卢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应定合同诈骗罪。卢某明知黄某用以抵押的汽车不是真正的车主的情况下,同意黄某用其照片制作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并持假的证件帮助黄某假冒车主身份骗取被害人淡某信任进而取得抵押款,且亲自签订抵押合同。其帮助行为使合同诈骗达到骗现目的。其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应定诈骗罪。卢某在与黄某合谋骗取淡某的抵押款中,卢某起了重要的作用,基于卢某的假证件和本人的出现,使被害人淡某陷于错误的认识—车主是卢某,卢某以高物质抵押低借款的行为,使淡某自愿处分了自已的财产,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卢某可单独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卢某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卢某明知黄某将获得的是非法所得,仍帮助他实施犯罪行为或帮他掩饰犯罪行为,使黄某的合同诈骗最终能达到骗现目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卢某没有参与上游的合同诈骗行为。即卢某没有与黄某共谋虚假租车行为,其是在黄某骗得车辆后介入的帮助,掩饰行为。骗取租车行租车行为是黄某单独所为。

  2、在以车抵押骗现环节中,卢某在黄某要求其提供照片伪造车辆行驶证和假身份证件时,就应当明知黄某的车辆不是本人的车辆,有可能是犯罪所得,但仍同意假冒车主。卢某认识到自已假冒车主并持假证件会骗取被害人相信并做出财产处分的结果,而卢某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卢某没有参与骗现的分赃。尽管在以抵押骗现的过程中,卢某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骗得的现金,卢某在欺骗得逞后全部交给黄某,没有参与分赃。诈骗罪是财产犯罪,侵犯他人的财产财。卢某没有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说明了他的作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上。如果卢某参与分赃,则其行为性质会与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的共犯。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