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检察院试行案件“证据清单”模式 “证明处方”把脉案件质量

09.10.2015  12:14

  广西检察网10月9日讯(通讯员谢秋香)试行案件“证据清单“模式,首先由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前对案件所收集的证据按《刑事案件证据清单(试行)》开具证据清单,八步区检察院在批捕阶段审查案件时根据《证据清单》列明的证据进行审查,按照“证明处方”对犯罪构成进行实体审查,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对捕后仍需继续侦查或者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情况在证据清单列明,随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继续补强。此外,对捕后仍需继续侦查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特别列明是否在批捕后补充所列明的证据。 

  试行“证据清单”工作模式,一是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对近年来“人少案多”的矛盾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二是可以有效提高刑事案件质量,通过证据清单审查,列明了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情况,不仅可以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员的证据意识,对需要证明的对象有明确的证据方向,也使得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可以根据“证明处方”很快地作出审查意见,对检、公两家对证据的认识、对案件争议的问题亦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三是可以有效的进行捕后监督,对近年来人少案多矛盾突出,检察机关批捕后对案件的跟踪不到位、难以捕后监督的情形普遍存在,因此,试行证据清单的审查方式可以使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后仍需补充的证据在清单上列明,可以有效的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也为进行捕后监督提供了平台。 

  (作者单位: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