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明先要做妇检?办居住证婚育证明不是必要材料

02.05.2015  01:43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辜丽娜

        日前,读者韦女士打进今报热线称,她户口在武宣,现与亲友在柳州经营鲜花生意。今年,她想换领新的居住证,就到租屋所在的柳北区雅莲社区,想让社区证明她居住在辖区内。然而,社区工作人员称,想要开证明,先去做妇检,让韦觉得无法接受。

        办居住证要做妇检

        “她们叫我去做B超或者是孕检,然后把检查结果给社区,才能开证明。”韦女士说,4月24日,她们三男三女去开证明,雅莲社区给男的都开了证明。但是她的亲妹妹及一个远方表妹,都被要求去医院检查,然后才能开证明。韦说,自己来柳州已有4年,以前住在别的社区时去开证明,没有被要求做类似的检查。而她在雅莲社区辖区内租住,已有两年。

        “社区工作人员说,免费的检查已过期,建议我们自己出钱到医院检。”韦说,到医院做一次B超,一个人少说也要近100元;如果以后换领居住证,每次都要花这笔钱,她觉得不合理。

        婚育证明成争议焦点

        4月27日上午10时许,在雅莲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3月,韦来社区开过一次居住证明。当时,工作人员要求她出具由国家卫计委监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她没能出示。社区仍为她开了证明,但要求过后再补齐婚育证明,“她一直没有补,所以这次她来开证明,我们建议她先去做个妇检。”

        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本由原广西计生委编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下简称汇编),其中第137页第十条显示,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社区工作人员援引的这条法规,出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但在2009年10月1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施行后,这部《办法》就同时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