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自媒体不是言论“自留地”

18.11.2015  09:41

  网络是虚拟的,如果微博微信言论涉及到现实,就要接受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旦违背,就要受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戒

  11月16日,万达集团向北京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万达集团已向国家网信办举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的侵权行为。万达方面称,该公众号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发布不实信息(11月17日《信息时报》)。

  无独有偶,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案件,台湾老伯在微信朋友圈骂同乡“猪狗不如”“贪财好色”,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发布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贬义词的内容,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侵害公民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1月17日《信息时报》)。

  两起性质类似的案件,出现在同一天的同一张报纸上,有巧合的成分,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的兴起,类似的名誉损害、侵权案件高发频发,这无疑值得警惕。在网络自媒体出现之前,尽管也有人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这种涉嫌侵犯他人名誉和利益的言论,不过限于散布的渠道狭窄、传播的范围有限,同时作为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也较为容易,所以最终造成的后果也有限,这在客观上成了对我们的一种“保护”,避免犯错或犯法。

  但是,随着微博微信的兴起,只要我们动动手指、敲敲键盘,在几分钟的时间内就可以炮制出一篇对别人具有杀伤力的微博微信文字来。最关键的是,微博微信虽然被叫作自媒体,但这个平台却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参观浏览,尤其是对于那些所谓的网络“大V”们,粉丝动辄几十上百万,其中还有一部分人会转发微博微信的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

  以前农村地区有“自留地”的说法,意思是在这块地里可以由农民自主决定来种什么庄稼,但对于微博微信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来说,却不能把自媒体当成言论“自留地”,不能在这里想说啥就说啥。网络是虚拟的,如果微博微信言论涉及到现实中的人或者物,这样的言论就要接受现实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旦违背,就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戒。

  就像新闻中报道的这两起自媒体侵权事件,一个是利用单位公众号冒充名人发布虚假言论,在为自己博取眼球的同时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一个是通过个人微信号发布对他人具有人身攻击性言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结果一个被告上法庭,正式提起诉讼,一个已经有了判决结果,须对受害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媒体不是自个的事儿,它关系到个人、平台提供者以及相对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把自媒体当成言论“自留地”,否则必将受到现实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而作为自媒体平台的提供者,也要加大审查管理力度,遏制网络“大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