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点农村承包地和住房抵押贷款

18.08.2016  00:05
    日前,《海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海南省明确,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市、琼中县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
    海南省强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海南省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行统一登记。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其“两权”流转处置功能,探索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
      海南省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