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谈电信诈骗:谁泄露谁倒卖?证据难证明

25.10.2016  18:37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屡遭侵犯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些网民认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打击很不给力,事实是否如此呢?《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后,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106件232人,起诉81件145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施行之日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30件53人,起诉12件26人。

  与民众每天都在遭受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实际情况相比,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从案件人数,司法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都不算多。那么,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被倒卖又被卖给了谁?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哪些难题?又该如何破解?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谁泄露谁倒卖谁在买  

  原本是个人隐私的信息,究竟是怎样泄露出去的?源头之一首先是自己。废弃的火车票,包裹上的快递单,你是不是没做任何处理便扔掉了?商家搞的各种有奖问卷调查、办理会员卡送积分活动,你是不是大笔一挥便留下了个人资料?出门在外,你会不会第一时间查找可用的网络,连接公共场所WiFi?……种种不经意间,你的个人信息便神不知鬼不觉地泄露了出去。

  与此同时,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银行、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快递公司、外卖机构、淘宝卖家等各种组织机构或企业、个人都在长期的经营中,逐渐形成并积累了各自的用户信息数据库。其中涉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被动泄密”,有的则是“主动泄密”。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周颖介绍,在警方查获的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中,有电信公司、快递公司、银行等企业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学校、工商部门人员,他们利用自身岗位的特殊性,轻而易举窃取个人信息牟利。

  而随着实名制的普及和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黑客”破解数据库,通过恶意代码等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也日益猖獗。

  海量的个人信息最终流向何处?周颖介绍,购买这些信息最多的是那些需要推销广告信息、出售假冒发票和垃圾信息发布源头的人。其中,房屋中介、装修公司、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等日渐兴盛的产品推销和服务企业,是对这些个人信息趋之若鹜的核心群体。此外,个人信息流向的另一个终端是不法分子,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后,滋生盗窃、电信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风险也便随之而来。

  法律规定笼统又模糊  

  弄清楚谁在泄露个人信息、谁在倒卖个人信息、谁在购买个人信息后,那么,法律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战立伟介绍,这一规定对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具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拓宽了处罚人员范围;增加了一档量刑,并规定对于特殊主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从而加重对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修改对于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猖獗和屡禁不止的现状,起到很好的打击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仍有笼统模糊的地方,造成该罪名在认定过程中依然存在困难。”战立伟说,“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什么?“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目前仍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战立伟介绍,该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几万条到几百万条,之间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据侵害数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门内部、司法部门之间出现认定分歧。

  近3年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诉并得到有罪判决的32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销的28件,起诉率不足60%,案件撤销率在诸罪名中高居榜首。在该院受理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回的28件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法律认定上存在分歧所致。

   证据难固定且难证明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苏州威名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博某为了招揽生源,通过QQ向犯罪嫌疑人马某购买非法获取的苏州初中学生信息数万条。如此大批量的短信发送量,必须得群发。博某想到开广告公司的朋友谢某,于是雇佣谢某通过其公司的短信群发平台向广大学生发送短信,给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QQ聊天和收发文件记录以及平台短信记录时发现,由于电脑系统已重装,该案的重要证据均已灭失。这给案件的侦查带来重大挑战。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梁琪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QQ即时传送电子文档、直接交换纸质文档、U盘拷贝等方式获取信息,并通过现金进行交易,事后很难留下痕迹。“而在使用非法获取的信息时,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自动发送平台进行信息群发,这种网络平台一般会自动隐去IP地址,具有反侦查功能,接收到骚扰信息的人很难通过回查发信人的方式找到犯罪嫌疑人。”梁琪告诉记者。

  主要证据的灭失也使该类犯罪证明遇到困难。据吴中区检察院另一名经常承办该类案件的检察官袁灿华介绍,由于证明该类犯罪的证据主要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媒介,而这一证据的载体主要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在嫌疑人的电脑里,存在容易灭失、篡改等不稳定的特点,为提取和保存带来一定难度。

  袁灿华表示,在非法买卖信息的场合,交易的细节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的证言进行印证,在没有交易记录或交易记录与交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很难证明的情况下,证据链就会显得非常薄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存在取证难、证明难,主要原因在于取证不及时、固定证据不专业所致。”吴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志新介绍,如该院受理的马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查获现场没有及时扣押嫌疑人曾经使用的电脑,后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得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存放在电脑中,而当侦查人员再次至现场提取该电脑时,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已经被删除。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完全翻供,拒不承认自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称公安机关在提审他时存在逼供、诱供行为,而检察机关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录音录像存在不完整情况。这些证据上的瑕疵最终导致该案作撤案处理。

  多法律维度严惩诈骗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制空缺这一问题,解决方案主要在于对目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就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而言,陈志新认为目前定义尚不完善,个人信息的核心含义在于个人隐私、个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够体现个人特征或与个人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均可以列为个人信息。

  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存在查处难、举证难等现实难题,导致许多案件虽得以侦破,但对部分被告人由于证据、犯罪数额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事立法可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模式,将电信诈骗独立成罪,并设计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合适的刑种。”王勇建议,如继续保留在诈骗罪中,可降低其入罪门槛;借鉴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单独入罪的模式,只要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即可入罪;骗取财物或因诈骗行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加大其处罚力度。

  王勇认为,还应完善涉及电信诈骗犯罪上下游行为的立法。对电信诈骗使用的科技手段和相关电信、金融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并严格落实金融、电信等监管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的责任。另外对于非法倒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建议适用刑法惩戒。

  王勇表示,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滥,主要原因是网络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潜伏海外,可以毫无障碍地面向全国实施诈骗,而司法机关却是“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查处网络犯罪能力强的司法机关未必能发现本地被害人的案件,而本地被害人报案的司法机关也难以发现恰好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人。

  对此,王勇认为,应从程序法角度破解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管辖难题。“两高”可针对电信诈骗类型,授权部分经验丰富的地区管辖权,从而实现“谁查处、谁审判”的案件管辖原则。同时,还可以加强类案指导,消除模糊地带。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