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豹猫”事件真相:当事人怕担责谎称豹猫为“家猫”

05.12.2014  17:40

    新华网南宁12月5日电(记者向志强 黄浩铭)广西宾阳县5日发布“豹猫”事件调查结果,照片中黄某怀抱的是其违法猎捕的“豹猫”,因担心受到处罚,黄某最初在警方调查时谎称是家猫。

    根据相关规定,黄某违法猎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处以罚款1000元;黄某与黄某某违法出售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没收违法所得470元,并各处罚款1000元。同时,黄某与其弟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行政拘留10天和5天。

    11月26日,黄某在接受媒体采访和宾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初步调查时,坚称其抱的是家猫,引起各方的质疑,也引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查明事实真相,给社会一个公正的交待,连日来,由自治区、市、县森林公安机关和宾阳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黄某带上自家养的斗狗到附近甘蔗地寻找猎物,后在其家附近的草堆旁捕获一只“豹猫”。次日零时许,黄某叫本村朋友黄某某到家里吃饭,期间黄某抱着已被斗狗咬死的“豹猫”拍照。第二天,黄某和黄某某将“豹猫”拿到县城街上以470元出卖。

    2014年11月21日,黄某将自己抱“豹猫”的照片发到其初中同学QQ群上,被转发到微博上。后经黄某确认,网上流传的照片中只有怀抱“豹猫”的是其本人,其它照片与他无关。

    黄某还承认,之前他和其弟在接受媒体采访和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时,谎称抱的是“家猫”, 是因为他知道“豹猫”属于野生保护动物,担心受到法律的处罚。

    鉴于黄某、黄某某违法猎捕、出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黄某、黄某某分别做出了上述处罚。

    宾阳县要求,县林业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同时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猎捕、贩卖、出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此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林业工作的监督,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