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

19.01.2015  12:00

桂开办发〔2015〕5号

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发展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农〔2014〕270号)已经下达。为了做好2015年我区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当前扶贫开发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指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三西”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4〕208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发〔2014〕68号),中央提前下达我区2015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118341万元。201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9050万元,两项合计157391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发〔2014〕68号)精神,2015年广西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  “美丽广西·生态乡村”  实施村屯绿化和实施村屯道路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等。资金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贫困户。要紧紧围绕扶贫对象,创新扶贫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扶持到户,确保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归侨侨眷、退伍士兵、水库移民,以及妇女儿童被拐卖后获救的困难家庭等扶贫对象户给予优先照顾。

  (二)注重绩效。凡2013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或资金严重滞留、或2014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未按规定报备的县,要按有关规定扣减资金。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县应安排不低于40%的额度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方式,优先支持积极性高、开发能力强、扶贫成效好的乡(镇)、贫困村和扶贫对象。

  (三)精准扶贫。切块安排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扶持到户资金包括产业扶持、扶贫培训、扶贫生态移民建房补助、到户贷款贴息、互助资金等。

  (四)公开透明。资金安排要严格按照现行的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进行公告。

  三、资金安排要求

  (一)切块到县资金。切块到县资金由县自主安排用于扶贫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到户贷款贴息、扶贫培训等,突出如下重点:

  1.  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要根据“十二五”时期实施的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  “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的要求,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贫困村的屯级道路建设和结合扶贫对象发展增收产业实施村屯绿化项目,“美丽广西·生态乡村”贫困村屯级道路建设项目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中央可用于基础设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自行安排。村屯绿化项目指标落实到县,各县要紧密结合贫困对象增收产业实施。

  3.  推进金融扶贫。围绕金融扶贫“百千万工程”的实施,一是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2014年前未开展过扶贫小额贷款奖补试点的片区县、重点县(含自治区级和继续享受重点县待遇的县,下同),每个县安排200万元用于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其余县采取奖励的办法,县财政本级安排资金建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县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奖励资金用作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本批预下达每县100万元奖励资金,2015年底考评验收,根据县本级财政出资情况,自治区在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或扣减。二是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方式扶持培植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覆盖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三是鼓励有效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县继续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村互助资金发展。

  4.  “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工程。包括重点支持享受扶贫培训补助的2014级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第一、第二学年的补助资金、2015级本科(一、二本)新生的补助资金、2015级职业学历教育新生的补助资金、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和围绕产业开发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补助资金。

  5.  支持千家民营企业扶助千个贫困村活动。围绕活动实施,对在贫困村兴建产业或加工基地的,可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配套屯级路建设;对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民营企业,优先给予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对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民营企业开展农民实用技术等培训,可安排资金给予符合资助条件的参训群众培训补助。

  6.  继续推进旅游扶贫试点工作。继续对2014年实施的10个旅游扶贫试点县的旅游扶贫项目,即:上林县、三江县、灌阳县、龙胜县、蒙山县、昭平县、凤山县、巴马县、金秀县、大新县,每个县补助200万元;新增凭祥市、恭城县、防城区各200万元作为旅游扶贫项目资金。资金的安排主要是重点支持扶贫对象户发展旅游接待或相关产业开发,以及围绕旅游扶贫配套全县大旅游或旅游扶贫试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7.  继续推进畜牧水产项目合作扶贫工作。扶持三江、龙胜、陆川、巴马、大化、金城江等共6个县(区)的畜牧水产合作扶贫项目。

  8.  支持河池市核桃产业开发。根据河池市扶贫办对自治区支持河池发展核桃产业开发资金的分配意见切块分配到县,各县按发展规划给予专项安排。

  9.  自治区省级领导扶贫联系点和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派任第一书记扶贫点的扶贫产业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

  (二)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0号)确定的扶贫生态移民搬迁项目。

  (三)“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和名特优产业资金。支持按计划实施“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的41个县续建项目,同时支持  2014年前未实施过“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且积极性较高的桂平、陆川、那坡、武宣、八步、大新、江州、扶绥、宁明等重点县(市、区)发展名特优产业。 

  (四)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用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确定的2015年度防城区、东兴市、宁明县、大新县、凭祥市五个边境县(市)的屯级道路建设项目。

  (五)市级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安排市级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使用。

  (六)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资金项目配套资金。用于凌云、凤山、金秀、象州、靖西、天等、龙州、乐业等8个县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实施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配套资金。

  (七)边贸扶贫试点资金。用于支持宁明、龙州、大新、凭祥4县(市)互市贸易中带动贫困边民致富的边贸合作社,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扶贫贷款贴息。

  (八)左江花山岩画申遗项目资金。用于补助江州区遗产区的村屯道路建设。

  (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016年县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庆扶贫项目建设。

  四、其他要求

  对资金使用管理,包括资金补助标准、资金项目安排报备、资金拨付、资金报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管理费等,要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执行。本批资金使用计划按报备要求在2015年3月20日前报送,电子版同时发送在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表: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

 

2015年1月16日


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