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四举措加强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10.01.2015  04:39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自治区财政厅从四个方面强化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二是严格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对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制定分年度清理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在财政部要求的限期内清理完毕。严格控制新增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同时,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权限和范围,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要逐步取消。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规范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 

   四是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强化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财政借垫款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年8月和12月开展财政借垫款集中清理,按照年度清理计划逐年逐项加以落实,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信息报送:国库支付局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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