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大力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13.07.2015  13:50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等文件,部署做好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对加强我区农民工创业就业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全力支持做好新形势下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自治区财政主动作为,认真履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扶持政策,整合就业资金,打出支持我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组合拳”。 

   一是 设立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3亿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本级设立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期限为2015—2017年。从2015年起,每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3亿元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同时,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出台了《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扶持资金使用、资金绩效、资金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绩效。 

   二是 支持落实扶持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制定了《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明确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并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2015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亿元,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目前该项资金已全部下达。 

   三是 支持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15年,自治区财政下达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276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自治区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基本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并对在其中创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补助。 

   四是 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2015年,自治区财政安排农民工创业园补助资金,对经自治区认定符合条件,经过验收合格的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个创业园补助500万元。 

   五是 支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服务。2015年,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等指标,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返乡农民工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地,同时指导和督促各地财政部门做好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经费保障工作,全力支持我区1000万农民工就业创业。  

     

信息报送:社保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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