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与保险公司难分责 被撞老太一年后才得赔偿

27.01.2015  23:13

广西新闻网 那坡1月27日讯(通讯员 韩良波 林荣先)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受伤致残的94岁罗老太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金,这位近百岁老太太赢得了应得的合法权利。

2013年10月20日8时30分,陆某恒驾驶自己的轿车由那坡县镇玉街往人民公园方向行驶,碰撞到早起晨练的罗老太太,造成罗老太太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那坡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陆某恒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老太太不负责任。当天,罗老太太被送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后出院,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右上肢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下肢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住院期间,陆某恒为罗老太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其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强险,各方因赔偿金数额问题达不成协议,罗老太太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恒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由陆某恒负全部责任,故陆某恒应赔偿罗老太太由于该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合法损失。但陆某恒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强险,故应按交强险分项计赔的原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2627元,两项合计42672元,陆某恒赔偿罗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万余元。因此,遂依法判决陆某恒及保险公司共赔偿罗老太太全部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