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工商部门提醒市民:消费预付款要留心

13.12.2016  01:03

近日,黄先生在贵港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预购汽车销售合同,并预交5000元,约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车。本以为很快能开上爱车,但没过多久汽车销售公司告知黄先生车贷无法办理。黄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退还预交的5000元,却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黄先生投诉到贵港市工商局12315中心。

该局12315中心受理该的投诉后,通过认真审阅黄先生与贵港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预购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写着“5000元为购车预付款”,双方当事人就购销汽车预付款问题的有着不同的理解,其中汽车销售公司认为5000元是“定金”,按规定不予退还。黄先生认为5000元是“订金”,可以退还。而《销售合同》中没有对双方不履行合同作出相关的约定,工商执法人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付款或押金,认定为 “订金”,而不是商家所说的“定金”。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黄先生终于获得了自己的5000元退款。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明确预付款是属于“订金”还是“定金”。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