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原副市长毛绍烈领刑17年 收受他人财物1000万

02.04.2015  19:08

  昨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州市原副市长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至2012年,被告人毛绍烈利用担任原县级贺州市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他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

  被告人毛绍烈于2002年至2010年间在担任钟山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钟山县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的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09.2628万元,造成国家少收贺州市天利花园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12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侦查机关掌握毛绍烈受贿66.5万元事实的情况下,毛绍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且属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毛绍烈检举揭发他人渎职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毛绍烈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毛绍烈退出赃款人民币7536490.84元(已缴至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毛绍烈受贿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币3236809.16元及孳息人民币3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系列严重腐败案件影响恶劣

  据贺州市媒体2014年12月报道透露,曾在贺州工作的李达球、徐励明、毛绍烈、农晓文等多名领导干部先后被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立案查处。这一系列严重腐败案件是近年来广西发生的涉及面最广、涉案金额最大、情节最严重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认定为“塌方式腐败”。

  其中李达球曾担任贺州市委书记、广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于2014年10月13日在吉林延边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徐黎明也长期在贺州市任职,2008年从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调任广西自治区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2014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同年11月被移交司法机关侦查。

  农晓文2002年从南宁赴贺州担任副市长,2009年离开贺州任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1月被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2014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广西纪委主办的刊物《党风廉政教材》曾用长篇文章讲述查处毛绍烈腐败案中的细节,广西纪检监察网用连载的方式分12期刊登这篇文章,同时在其官方微信分18期同步推送。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