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06.03.2017  20:03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林冠签署的第3号政府令要求,自3月1日起,《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正式施行。

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自2016年1月1日贺州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程序性政府规章。《办法》对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性规定作了细化和明确。该《办法》主要由市法制办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起草,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规定,贺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规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人民政府提出规章立项申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和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同时,有关部门在起草规章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此外,《办法》还对规章的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是贺州市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体现,也是以立法形式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为进一步推进贺州市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目前,贺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