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05.09.2016  18:20
    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度》明确,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厅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制度》规定,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通过厅本级网站公布。
      《制度》同时规定,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