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

25.05.2017  06:40
 

南发改医价〔2017〕3号

  

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8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