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将30万元赠予情人 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

22.05.2015  20:26

何定坚/画

丈夫赠情妇三十万 妻子诉上法院要回

情妇辩称不是赠予她,而是留给她肚里的孩子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谢萍)一男子私自将30万元赠予情人黄某,其妻子发现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获赠的30万元。黄某辩称这笔钱不是赠予给她本人,而是情夫留给她肚里的孩子的。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应如数返还这笔钱。

        包某是有妇之夫,却与一黄姓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还陆续将人民币30万元赠予黄某。包某的妻子李女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将包某及黄某诉至法院。李女士诉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某瞒着自己向黄某赠予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遂要求黄某返还获赠财产。黄某则辩称,包某并非将财产赠予自己,而是给其与包某那未出生的孩子的安置费,包某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且包某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故李女士无权要求黄某返还。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对共同共有的物权进行处分,应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在本案中,包某和李女士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因此夫或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重要处置时,应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包某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予黄某,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开支,故包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包某擅自将财产赠予黄某后,李女士并未追认,即使包某的本意是给其与黄某未出生的孩子的安置费,也同样不能违反关于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因此,包某赠予黄某财产属于无效的赠予法律关系,因此黄某应将获赠的财产如数返还给包某夫妇。

        此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