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经理要求供货商每月“进贡” 3年索贿11万元

04.01.2015  10:11

超市经理以帮对方提高销售业绩为由收取好处费,3年索贿11万元

有些“生意惯例”,千万使不得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荻  实习生  梁文杏  通讯员  罗婷婷

公职人员受贿,你可能听得多了;实际上,超市经理收了供货商的好处费,被以受贿罪逮捕,这种经常出现在商战电视剧里的情节,也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身边。今天这则案例中的“醒水”经理,就是利用职权,通过私开账户的方式要求供货商每月“进贡”。夜路走多了,总会撞“鬼”——这名经理的算盘打不响了。

北海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杂货部经理钟某,自称能帮对方提高销售业绩,向供货商索要销售回扣。在3年时间里,钟某一共收受贿款11万余元。2015年1月1日,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6月,钟某与一大型纸业广西分公司经理徐某达成协议,钟某利用职权为该品牌提供超市里好的堆头和陈列,以提高该品牌产品的销售业绩,徐某则支付每月销售额的2%给钟某。钟某为防止被查,还要求徐某去办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并每月向该卡内打入相应贿款。此后3年间,钟某每个月最多能拿到7000余元,最少也有1000余元,前后共收到11万余元的贿款。这些钱部分被钟某用于超市货物补损,剩下的用于个人开销。

钟某案发后,经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分局审查,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钟某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了解,这些行贿款是由徐某以一虚假超市公章向公司虚报陈列费所得,从2012年3月起,每月向公司虚报3000元至7000元不等,至今共套取12万余元。除用于贿赂钟某外,徐某也从中截留了5000余元自用。

知多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我国《刑法》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