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超市被顾客起诉索赔 称遇“职业打假人”

23.03.2016  13:14
      中新网广西3月23日电 (林文瑶  何丽敏)一名男子在广西防城港市一家超市购物后发现商品标示存在问题,遂将超市告上法院,并索10倍赔偿。涉案超市以该男子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23日披露,该案3月18日在该院二审开庭。此前的2015年11月,该案在该市防城区法院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5日,叶某在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超市购买了270元的“BBRED点点龙牛奶片”,以及68元的“泰和老人茶”。在使用过程中,叶某发现其所购买牛奶片的配料里显示使用了氢化油但不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未标注配料表。叶某以牛奶片及茶叶存在上述问题,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起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其一,涉案牛奶片是否可在国内销售及其成份含量是否符合我国食品法律规定,其在进口时已经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纵使该货物部分成分含量标注与国家公布的规定有差异,也不能认定其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二,涉案茶叶属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配料问题》(GB7718-2011)标准进行预包装,但被告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却仍使用2004年的国家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后经查明,被告在销售涉案茶叶时已尽到相应的查验等义务,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的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红茶货款68元;原告退还被告涉案红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叶某持不同看法。叶某在上诉过程中表示,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及来源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牛奶片为来源合法的进口食品错误。即使牛奶片来源合法也明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被上诉人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时,已经尽到法定查验等义务。

      叶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支持自己对于超市惩罚性赔偿的要求,请求防城港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自己的全部请求。

      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辩称,买家叶某以“职业打假人”身份不止一次从公司下属超市购买标示不合格商品索取高额赔偿。叶某的行为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对于叶某所提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符合进口商品法律规定。此外,被上诉人在进货及销售时已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不存在明知行为,并且配料表不符合标准不代表其属于不安全食品。上诉人叶某所要求的十倍赔偿,前提是该货物对消费者已经造成损失,但叶某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损失。

      该案经开庭审理,双方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