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跨设区市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制度的通知
桂财建〔2017〕109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为稳定和提高跨设区市水源林区(跨设区市水源林区,以下简称水源林区)林农的生活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起进一步完善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定向口粮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38号)有关跨地、市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有关精神,以有利于保障水源林区林农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护我区水源林区生态环境为原则,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妥善解决水源林区林农的基本口粮补贴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水源林区的和谐稳定。
二、增加对水源林区市县财政的林农粮差转移支付资金
(一)计算标准。
自治区财政对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转移支付资金计算标准由原每公斤贸易粮补贴1.2元提高到3.6元。
(二)计算范围。
2016年居住在水源林区并已划入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人口数和在自然保护区外居住但有林地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人口数。
(三)计算办法。
自治区财政按2016年水源林区林农人口数、平均缺粮数量及计算标准计算,从2017年起增加对水源林区市、县财政的林农粮差转移支付资金,今后不再变动。其中,对按此方法计算转移支付资金比原来减少的市、县,以及原属跨地市水源林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后已不属于跨设区市水源林区的县(市、区)仍按原基数核定。
(四)补助资金安排方式。
从2017年起,林农粮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纳入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固定部分单列给予安排,原根据《关于下达2008年跨省(区)、市水源林农粮差补贴款的通知》(桂财预〔2008〕167号)下达市、县的跨省(区)、市水源林农粮差补贴资金不再作为支出基数通过自治区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妥善解决水源林区林农的基本口粮补贴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水源林区的和谐稳定。对原属跨地市水源林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后已不属于跨设区市水源林区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等问题。
(二)合理确定当地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各地水源林区林农粮差的具体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有关市、县要统筹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切实解决水源林区林农生活困难问题。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和当地实际,建立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提高标准和增加林农人口等所需经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三)统筹安排好生态功能区等转移支付资金,确保粮差补贴落实到位。
自治区财政对水源林区市县财政的林农粮差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对有关市县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各市、县要统筹好、用好生态功能区等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林农的粮差补贴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林业厅 粮食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