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三年一检”规定被删除 南宁市修改新规草案

22.11.2014  13:07

  昨日,刚刚闭幕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二次审议。此次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对条例的名称和内容做了较大修改,同时,此前在专家论证会上被热议的部分规定也做了调整和完善。

  鉴于国家、自治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已经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故南宁市地方立法应侧重于拾遗补缺,体现地方特色,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标题修改为《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删除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删除“电动车三年一检”规定

  初审稿中,关于“实施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运行检验”的规定,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因其对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起到规范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非机动车安全运行检验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既无上位法依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非机动车的安全运行,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日常检查、行政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因此在二审稿中删除了这条规定。

  残疾人机动车登记陪护不超5人

  有关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的问题也备受关注。有意见提出,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能否搭载人员的情况,不能一刀切禁止载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昆明市做法。《条例》规定,除持有三级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下肢残疾人外,其他下肢残疾人不得申请注册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考虑到残疾人搭载人员可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也为避免以陪护名义进行营运,《条例》规定登记的陪护人不得超过5人,同时规定了办理陪护人备案的程序。

   新增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使用规则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城市畅通的必要手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使用规则。

  因此,《条例》规定,在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同时,还规定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车辆违章停放车主赶到终止拖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与社会群众接触面最广、见警率最高、服务最直接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立法应当对交通执法活动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规定中进一步完善服务与监督的内容。

  因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提醒。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应当将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及接收信息的便民方式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推行人性化执法方式,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处罚也作出具体规定:违章停放但未造成交通阻塞的车辆,驾驶人在车上的,应当责令立即驶离;对违章停放车辆正在实施拖曳而未离开现场,驾驶人赶到的,应当终止拖曳车辆。

  九种情形可消除违法行为记录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方便当事人查询。当事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复核。

  同时,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应当消除违法记录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条例》规定九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应当消除记录。具体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其他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记者    张芳琳)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