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5月26日起实行

15.05.2018  11:50

桂林“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自5月26日起实行

核心提示: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5月26日起实行,至2018年11月25日(半年)为过渡期,有效期两年。《办法》明确了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经营服务管理等内容。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 记者苏展 通讯员田春燕)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5月26日起实行,至2018年11月25日(半年)为过渡期,有效期两年。《办法》明确了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经营服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者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身内外不得设置安装营运标识和专用标志;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配备驾驶员具有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未同时为其他网约车、巡游车开展运营服务。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此外,《办法》对私车合乘出行标准明确规定,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或者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每名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 编辑:覃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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