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新法 解读三大误区
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落地广西
车主须避免几大误区 .
广西新闻网 通讯员 刘明婕
2月1日起,广西开始执行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广西国税12366对部分车主在理解上存在的若干误区一一进行答复。
误区1:新车直接按照4S店开票价缴车购税
近期,网络上疯传一则新闻,称“2月起买车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依据是经销商提供的车价”,许多人认为新《办法》实施后,买车的价格越低,车购税缴得就越少。这个解读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只有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可通过征管系统识别后按发票价格征税。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例如,车主购买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汽车,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首先按照公式计算:10/(1+17%)*10%=8547元,即先剔除17%的增值税,再乘以10%的车辆购置税税率。如果这辆车的购置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购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该价格计算,即8547元。
误区2:试驾车可以按照开票价缴车购税
新《办法》规定“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少车主据此认为,4S店的提供的试乘试驾车也是试验车辆的一种,试驾车可以直接按照车辆价格证明上的金额计算缴纳车购税。
试验车辆是指在实际使用环境中、专用试验场中或室内试验台上使用的车辆,用以判明汽车的技术特性、可靠性、耐久性和环境适应性,与4S店的试驾车不是一个概念。另根据《公告》,“所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车辆试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试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注明已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因此,试驾车是不能直接按照车辆价格证明上的金额计算缴纳车购税的。
误区3:国家下调税率,此前多缴的车购税可退
有部分车主接到所谓广西国税局工作人员电话,称实施新《办法》之后,国家下调了部分车型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之前多缴的车辆购置税可以退还。
根据新《办法》,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才可办理退税: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车辆购置税税率目前并未下调,也没有规定之前多缴的车辆购置税可以退还。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另外,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