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联合转发文件进一步加强村级档案工作

13.03.2018  16:11
 
      2018年3月5日,钦州市档案局与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2017年11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办法》。《办法》要求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村级档案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照片等类别,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进一步探索基层档案管理新模式,加强对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和提高村级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