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创业被当竞争对手 老东家竟索赔50万元

06.06.2016  08:35

员工辞职创业 老东家索赔50万

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陆洋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柳州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就认为,前员工陈某辞职后,利用在该公司学到的技艺自立门户,开办了一家提供类似服务的科技公司,成为了其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于是,这家贸易公司拿出当年与陈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状告陈某违约,索赔50万元。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员工辞职办公司

被当竞争对手

2012年4月6日,陈某受聘于柳州一家贸易公司担任咨询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家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是:Ⅰ、Ⅱ类医疗器械销售(需审批的医疗器械除外)、验光配镜的技术咨询服务、会展服务。3天后,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在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013年4月1日,陈某向贸易公司提出辞职,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并办理了离职手续。1个月后,陈某在柳州创办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销售、维修、清洗服务、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销售。

贸易公司认为陈某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14年12月11日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没有支持贸易公司的请求。贸易公司不服,向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