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管部门职务犯罪发案特点、主要环节和原因分析

12.11.2014  14:13

交通运管部门职务犯罪发案特点、主要环节和原因分析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周雪妹

 

 

 

  2014年3月,田东县检察院立查田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务犯罪案件3件6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现就该案集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主要特点

  (一)涉案罪名多样,综合性犯罪明显。所查办的案件,涉及的罪名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其中,3人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及单位受贿犯罪;3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二)窝案突出。所立查的案件,多表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大肆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向下属企业索贿等,以及单位分管领导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疏于管理、防范而酿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渎职犯罪现象严重。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乱收费严重,私设“小金库”,随意支配,随意挥霍,据办案工作得知,该现象在我市各个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具有普遍性;责任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性作案。贪污涉案金额18万余元、滥用职权乱收费涉案金额600余万元、私分国有资产70万余元、单位受贿涉案金额40余万元。在该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的五年时间里,一直在持续作案,而且滥用职权乱收费的痼疾自2000年初以来就长期存在。

  (五)涉案人员相对固定。涉案人员一般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财务人员以及对某个工作事项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相当于单位领导的“马前卒”),以及单位分管领导、稽查执法人员等。涉案人员相对集中、固定。

   二、发案环节

  (一)单位财务管理环节。单位主要领导、财务人员以及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故意不执行制度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贪污、私分单位公款。如虚开发票甚至假发票到单位账上报销,套取公款以“外勤稽查补助费”的名义予以侵吞;以上班考勤表为依据,随意填单制表每月发放“差旅费”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环节。按有关规定,运管部门在办理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等证件过程中,只能向客户收取工本费,该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前述证件年审、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过程中,除了收取必要的纸张复印费等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但田东县运管部门却无视相关规定,长期以来滥用职权私自经营服务部以“代办”名义乱收费,令车主叫苦不迭,却又不得不交纳这笔“额外费用”。

  (三)“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单位通过滥用职权等手段所得的收入应为预算外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单位财务账上统一管理、统一支配。但一直以来,田东县运管部门置法纪于不顾,将该数目庞大的乱收费款项由个别工作人员掌控,随意挥霍,不建立相应的帐目资料,大量资金去向不明,造成国家严重损失。

  (四)向下属企业索贿。按国家法律法规,运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客运站、货运站、汽车修理厂、驾驶培训学校等企业享有行政管理、监督执法等权限。田东县运管部门长期以来向下属的车站、驾培学校等企业通过“业务分成”、“业务代办”的方式索取贿赂款项,并将索贿款项纳入“小金库”支配。

  (五)行政执法监督环节。按规定,运管部门有对客货运车辆的运输行为及汽车维修行业等安全运营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执法检查。但运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在日常的行政监督执法检查中,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和防范,极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三、原因分析

  (一)机构管理混乱,廉政教育缺失。目前,我市各县(区)运管所大都采取双重管理的模式,即人财物归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运管所实行业务领导。实践中,这种双重管理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弊端,由于人财物不受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当地运管所又远离了人财物管理的上级单位,往往导致个别人员的为所欲为,加之各县(区)运管所主要负责人行政级别上为正科级配置,而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是正科级配置,分管副局长或者纪检组长一般都是副科级配置,让副级科的分管副局长或者纪检组长去领导、监督正科级的所长,实践中带来的尴尬和困难可想而知。正是机构管理混乱,导致了运管所的一些领导和个别工作人员就显得特别官僚,甚至认为自己是法外王国,嚣张跋扈,本身又缺乏自律和自我净化、自我监督意识,廉政教育严重缺失,这是运管部门极易诱发职务犯罪的最重要原因。

  (二)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各项规定。由于涉及到机构改革的历史原因,上世纪九十年代,上一级运管部门曾经有短暂授权委托各县运管所代办某些业务的做法,但随着各项职能、职责逐渐规范、明确,委托代办业务被全面取消。但一些运管所出于某种私利,却把这些以私人名义设立的代办机构保留了下来并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他们以为这样做不违法违规,有的甚至认为即使这样做是违法违规的,但由于这些机构不是登记在运管所名下,不受监督。因此,不管运管所搬迁到哪里办公,办证大厅后门始终跟随着一个代办机构,这个代办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授权收费,亦没有当地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向各个前来运管所办证的客户伸手乱收费。当然,也有一些运管所意识到这样做是违法违规的,都纷纷主动撤掉了代办机构,但仍有个别运管所领导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甚至出于个人私利漠视各项规定,依然我行我素。

  (三)缺乏监督制约。一是内部监督缺失,诚如前述提到的,让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副科级的分管副局长或者纪检组长去管理或者监督正科级的运管所长,这在实践中是尴尬的,而在当地运管所内部又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又太远,导致当地的运管所犹如“独立王国”;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一些检查、审计、督查很难发现问题,或者疏于检查监督,或者是出于部门利益需要不监督,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对各县(区)运管所的财务审计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而且审计的范围仅关注于单位的那一套账务,对于各县(区)运管所是否存在“开办三产”搞创收,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全然不知或者有的发现了问题也是睁眼闭眼而过,出了问题甚至还袒护包庇。里外都软、都缺失的监督,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田东县运管部门好多工作都是借助其他单位的力量来完成的,这本无可厚非。但惊奇地是,他们提供的整改材料里,竟然罗列了一大堆每年不同时候送礼给各个单位或者个人的详细情况,而且涉案的单位负责人也多次提到“如果不送礼、不给一些补贴补助,谁来帮你干活”。如果一个国家机构去办事或者办成事都是依靠送礼的方式,如果不送礼、不行贿就无法办事、办不成事,那么,这个社会究竟是病入膏肓了还是个别领导在攫取个人私利呢?正是每年都需要大量送礼的不良社会风气,当正常的收入和经费不足以支撑时,铤而走险,滥用职权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就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埋下了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