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11项措施进一步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

13.06.2016  14:09
    针对个别市县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工程实施管理不到位,项目工程质量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存在差距等问题,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从合同、经济、行政、法律等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规范项目建设,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通知明确了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的11项具体措施:一是切实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农垦局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未通过中间验收、施工监理材料未同步编制的工程,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对不具备履职条件的个人及时调整岗位,对严重失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和验收规范。各市县要按照土地整治建设和验收规范严格审查工程设计和验收,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指导“小块并大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三是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工程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签订施工合同时,要特别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不达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惩罚措施做出明确约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参建单位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处罚,不得姑息纵容。
    四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必须到设区市或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项目施工招投标中,要慎用总价包干和最低价中标的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不平衡报价中标现象的发生。项目施工原则上不得分段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分标的,必须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一个项目分标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标段且每个标段预算价不得小于500万元。
    五是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项目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组长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整县推进重大工程验收组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参与验收的人员必须签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单条路、沟、渠及单座涵、桥等工程须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拨付工程款。
    六是开展土地整治样板示范工程建设。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选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工程样板项目,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人员和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样板项目进行参观学习,借鉴其建设管理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示范工程起到样板效果,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七是严肃参建各方违约责任和诚信考核。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度参建单位诚信评价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备案结果进行公告。凡被评为D级的参建单位,撤销登记资格,三年内不予信用登记。
    八是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群众监督机制和项目公示机制,确保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可聘请当地德高望重、较有影响力的群众或村干作为项目协管员,辅助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管,所需经费可从项目业主管理费中列支。
    九是严格项目建设现场安全管理。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自行负责现场全部安全工作。各类专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施工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在交通要道、村庄等场所施工及已建设好的水池、蓄水柜、路桥等,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做到万无一失。
      十是依法依规支持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必需的人、财、物等,为其管理人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职人员凡利用职权干扰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正常履职或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对参建单位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妨碍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正常履职的,应取消参建单位的信用登记资格,并对其管理层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
    十一是进一步落实土地整治廉政建设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公职人员(含履行公职的聘用人员)干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登记制度,对公职人员干预项目建设的,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行为意见书,方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