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休证被公司没收 理由是“20年前已被除名”

20.12.2016  22:01

核心提示

南宁市某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给麦某办理好工人退休证后,又认为20年前就已将麦某除名,退休证办错了,便予以没收。双方为此又是申请劳动仲裁,又是打官司。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定,运输公司没收麦某退休证违法,应返还给麦某。

蹊跷:尚未领取退休金,退休证就被没收了

该运输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今年53岁的麦某23年前在该公司从事水泥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1996年1月起,该公司不再从水泥厂接单开展水泥装卸业务,1997年起不再正常开展业务。

2013年,麦某年满50周岁,符合工人的退休年龄。按照运输公司的退休制度规定,对该公司同意办理退休的职工发放《工人退休证》,并按50元/月的标准支付退休金。对于公司同意办理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前欠积累金,则将积累金与退休金相抵扣,待积累金抵扣完毕后,再行发放退休金。

2013年麦某达到退休年龄时,从运输公司处获得了《工人退休证》。该退休证上载明:麦某的退休时间为2013年4月,批准单位为运输公司,同时载明:收积累金时间,从1996年1月至2013年3月195个月×30元=5850元。麦某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可领取该公司应支付的退休金1700元(50元×34个月),而麦某所欠的积累金5850元尚未抵扣完毕,麦某未获得过运输公司发放的退休金。

本以为办好了退休证,等到积累金扣完,自己就能领到退休金。可2015年12月14日,运输公司却收回了麦某的《工人退休证》。

争议:20年前“被除名”,没收退休证是否合法?

退休证被“没收”让麦某无法接受,运输公司给出的解释却振振有词。该公司说,早在1995年,麦某因长期不在公司参加劳动,不按规定缴纳集体积累金,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麦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可到了2015年10月,该公司接到职工反映说,麦某隐瞒被公司除名的事实,通过欺骗方法,骗得退休证。为此,该公司派员查找档案,才知麦某已不属于公司职工,其行为属欺骗取得退休证。为了及时纠正错误,该公司收回麦某通过欺骗方式取得的退休证并作废处理。

对于公司的解释,麦某不服,今年3月,麦某以运输公司强行收缴退休证,停发退休金,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返还退休证,公司支付退休金。

今年4月18日,运输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两份公告,其中一份公告内容为:因错办理给麦某等3人的《工人退休证》已收回,声明作废;另一份公告内容为:告知麦某等3人,其已被公司除名,请在30天内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到公司办理的,视作收到除名文件。

今年8月16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运输公司返还麦某《工人退休证》。运输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起诉到南宁市邕宁区法院。

法院:20年后主张除名不合法 公司应返还退休证

法院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用人单位既然引用当时生效施行的该条例对麦某作出除名处理,也应依照该条例之规定将最终除名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记入档案。因此,该案中用人单位对麦某作出的除名通知,应由运输公司对该文件作出过程、送达情况、记入档案负举证责任。

更何况,运输公司在20多年之后主张其已于1995年将麦某除名,尤其应对其该主张负举证责任,且该举证责任不因时间久远而予以免除。在该案中,运输公司未能证明将“除名通知”通知或送达给麦某,也未能证明将作出的除名处理记入档案。而运输公司又在2013年麦某年满50周岁时,按照其内部企业退休员工的模式给麦某发放了《工人退休证》,及在退休证上载明用退休金抵扣积累金,其给麦某发放《工人退休证》等行为,反过来印证该公司未将麦某作为被除名人员看待。麦某有理由相信,她在达到50周岁前一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运输公司今年4月19日在报纸上刊登的两份《公告》,恰恰印证该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当年已将除名通知送达给了麦某。运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未将除名决定书面通知麦某本人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该公司主张1995年10月已将麦某除名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判定,运输公司需向麦某返还《工人退休证》。(记者王斯 通讯员 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