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通过本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6.10.2015  09:09

  2015年10月2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黄方方主任主持召开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部署近期工作。会议原则通过本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本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3年11月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93号),原32号令废止。为做好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把修改我委《暂行规定》并抓好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原《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修改后的《规定》共三十条。其中,《规定》在原《暂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告制度、风险评估的规定;重点修改了原《暂行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决定以及决策责任等规定。

  《规定》按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日印发。

  (文/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