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试点一年|优化司法资源 试点初见成效

06.11.2015  14:00

 

  【原标题:优化司法资源 试点初见成效】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4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速裁案件进行了规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试点期限两年。目前,试点时间已经过半,经过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当初预期设想的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认罪认罚从宽等目标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预想的目的。2015年11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全国14个试点地区省(直辖市)检察机关共确定了183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截至今年8月20日,各试点地区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速裁程序主要由检察机关启动。其中,65%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侦查机关建议适用接近30%;法院主动建议适用5%左右;还有极少数为律师、被告人提出。二是办案周期短。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平均用时为5至6天。三是办案质量高。起诉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等方面基本上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四是服判率高。1万多件案件中提出上诉的仅256人,上诉率(人)为2%左右。五是试点罪名全覆盖,但罪名相对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三类案件占比达90%。五是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等非监禁刑比率较大。全国试点地区共宣告缓刑5000余人、判处管制约50人,两项占判决总人数35%左右。

  速裁程序的重要意义凸显  

  速裁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对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一部分分流,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处理。将更多的司法力量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同时缓解法院以庭审为中心的控辩式审判所带来的办案压力。

  二是满足刑事案件自身特点的需要。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刑事案件,不必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环节可以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简化甚至省略,最大限度节约了办案资源。

  三是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缩短办案时间。公民在受到涉嫌犯罪的指控时,实现依法迅速获得审判的权利。

  取得阶段性成效  

  通过一年来的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意义。通过全国试点检察机关的努力,初步取得了以下阶段性成效:

  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繁简分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受案数一直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其中,简单案件占据了受理案件的较大比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基层检察院通过优化人员配置,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流程,简单案件的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基本缩短为1周内,开庭时间由过去的30分钟缩短为10分钟以内。例如,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办理的金某案、王某案、伏某案均为危险驾驶案,3起案件从2015年5月7日受理,5月15日全部判决,用时6个工作日完成整个起诉、审判的过程,3起案件开庭和宣判总时长仅10分钟,平均每起案件用时3.3分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节约使用,司法人员真正做到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实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有的地方还抓住机会提升取保候审类案件办理效率,清理了积案,促进了案件办理。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既重视对羁押人员案件的办理,同时针对部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案件不及时办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试点工作刚开始的半年对取保候审类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仅占全部速裁程序案件的1.2%,而到试点工作开展后的第二个半年,该数据为21.1%,案件结案效率明显提升。

  体现罪刑相适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庭审按时顺利进行,对待轻微刑事案件,过去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适用速裁程序大幅度缩短了此类案件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避免由于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导致法院判处更长的刑期,保障了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真正实现了“罪刑相适应”。

  轻缓刑适用率逐渐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得以很好体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社会调查评估等配套工作尚未完善,缓刑适用率较低。后来,办案人员适应了工作流程、办案节奏,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工作力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出具的更为及时,且经过前期各部门加强配合,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社会调查评估是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主要参考,不是适用缓刑的必备要件,缓刑适用率逐渐上升。全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达到35%左右,效果较为明显,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更好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通过判处轻缓刑避免“交叉感染”等弊端,也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和回归社会。

  服判率高、社会效果较好。根据速裁程序设计的要求,被告人在判刑以前能够知道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法院判决符合其内心期待,从而有助于其认罪服判,实现案结事了,恢复社会关系。从各地统计数据看,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案件,法院判决后上诉率非常低,全国数据在2%左右,有的地方更低,比如南京市截至目前仅有4起案件被告人上诉,其余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判决,上诉率仅为0.8%,被告人认罪服判率高。速裁程序不仅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得以明显体现。

  一年来,检察机关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预期达到的目标部分已经实现。随着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探索、不断总结,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累、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和做法。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起诉一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