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逾期付款一拖再拖 男子告上法庭获法院支持

30.09.2015  18:24

  南宁新闻网讯(记韦仲达 通讯员 高文姬)与两名合伙人共同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后,对方却迟迟不归还欠款。9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廖某要求赵某、钟某共同支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3年9月,廖某与赵某、钟某签订《清算协议》,约定对三人共同经营的电子公司进行财产清算。2014年9月,三人签订《补充协议》,三人结算所有款项并解除合作关系,确认赵某和钟某应共同支付廖某的款项共计13万元,10月底先付5万元,余款于2014年11月底付清,如未能按约付清,应支付所有款项30%的违约金及利息。

  眼看约定时限已过,可廖某迟迟未拿到余款。2015年1月,赵某和钟某又向廖某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由于未能按时偿还13万元欠款,两人定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还给廖某所有欠款,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6500元。如再次逾期,须另行承担违约金4.1万元。

  不料还款时间再次逾期,无奈之下,廖某将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钟某之间因经营电子器材等事项形成合作关系。三人以签订《清算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作事项完成了结算,并解除了合作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的内容,两人应共同向廖某支付款项13万元,赵某、钟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廖某主张两人共同支付欠款。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钟某向廖某支付欠款本金13万元及违约金。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