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远高峰寻衅滋事案被判7个月 邱启明获刑8个月

25.08.2015  17:13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图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8月24日下午,法院对被告人邱启明、高峰、聂远等寻衅滋事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峰、聂远、何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邱启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启明、高峰、聂远、何睦等人参加完上海东方卫视《与星共舞》节目庆功宴活动后,回到本市长乐路161号新锦江大酒店并至33楼套房内继续饮酒聚会。5时20分许,邱启明欲离开酒店,因其提前用手机软件预定“专车”服务故拒绝了在酒店大门外向其招揽生意的出租车司机王某等人,后邱又取消“专车”预定,欲乘坐王某等人的出租车但遭拒绝,邱启明遂指责对方拒载,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和推搡。原在酒店大堂内候客的另一出租车司机被害人赵某出门在旁观望,后为相助同行也加入了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