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5.11.2017  16:45

  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要求,2017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广西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提高。例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对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此次调标,是广西连续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中央第2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