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详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热点问题

08.05.2017  13:05
  住房套数怎么认定?买了房改房还能用公积金贷款么?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走访发现,对于新政部分内容市民理解不一,在住房套数、贷款次数等问题上存在疑问。为有效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政中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解答。 

   已卖出房产不计入住房套数

  原来买了一套房,后因各种原因卖出去了,现在名下无房产,这种情况下再想购房,算不算第一套?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已卖出、已赠予、已析产的情形不包括在内。职工不需提供房屋查档证明,以个人声明为主。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等渠道进行核实。

   贷款申请既认房又认贷

  虽然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并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现在如想再购买一套,应该按哪种情形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其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如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参照第二套房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既认房又认贷。

  父母已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了,共住的儿子、儿媳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怎么计算贷款次数?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对象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他非夫妻关系的房产共有人不作为认定对象。

  此外,新政中所提到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属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回建户的,在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棚户区的回迁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建房时,如拥有超过两套住房或贷款次数超过两次的,可参照第二套房标准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随基准利率上浮

  根据新政,二套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那么二套房的贷款利率到底该怎么算?

  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上浮1.1倍后为3.575%;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上浮1.1倍后为3.025%。该贷款利率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计算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是衡量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指标之一,以月收入万元的家庭为例,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时,公积金部分月还款额应不低于2500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部分月还款应不低于3500元。此外,职工个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及相关要求。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职工个人及配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即便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参照第二套住房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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