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跳桥殒命家属告三同饮者 法院判担责20%

15.10.2015  10:32

男子酒后跳桥殒命 家属状告三同饮者

法院最终判定同饮者担责20%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欧阳九林

柳州市男子龙某在与三位朋友喝酒后,驾车搭乘三人来到雒容桥,龙某跳桥殒命。事后,龙某家属认为三名同饮者未尽到劝阻义务,遂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该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龙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80%责任,而三名同饮者应担责20%,赔偿龙某家属3万余元。

1

酒后突发意外

2014年11月22日晚10时许,蒙某、姚某、赵某和龙某在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的一处夜市摊饮酒,众人均饮了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龙某酒后驾驶车辆搭乘蒙某、姚某、赵某到镇上他处购买香烟。之后,龙某驾驶车辆开往雒容镇大桥,并将车辆停在大桥头,随后下车步行到大桥中间,翻过桥栏杆从桥面跳进河水里。蒙某等三人见状当即酒醒一半,立即进行搜寻并报警,还通知了龙某的家属。

当日上午11时许,搜救人员将龙某打捞上岸,其已经殒命。2014年11月25日,柳州市公安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注明龙某死亡原因为溺亡。

2

家属告同饮者

龙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蒙某等三人与龙某共同饮酒,在龙某醉酒后没有进行有效地劝阻,造成其死亡后果发生,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今年3月,龙某家属将蒙某等三人起诉到鱼峰区法院。

庭审中,蒙某等三人辩称,他们与龙某并没有共同饮酒,龙某是自行在别处饮醉酒后,才到姚某的夜市摊饮酒,龙某在夜市摊并没有喝多少酒,只是分别与三人碰杯而已,因此,他们与龙某并没有斗酒行为。龙某主动邀请他们喝酒,并自行驾车外出买烟,之后他们让龙某开车往夜市摊行驶,但是龙某并没有往回行驶,而是自行驾车往雒容桥方向。龙某并没有因为驾车出事,而是跳桥溺水而亡,龙某的死亡与驾车无关,因此,他们对龙某的驾车行为不加以阻止并不是导致龙某殒命的原因。而龙某跳桥后,他们也及时进行搜寻和报警,并通知其家属,已尽到应尽救助义务。此外,蒙某等三人认为,与龙某喝酒的是在他们之前的另外一些人,应该由这些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页
第  [1] [2]   页
【 编辑:陈丽婕  作者:何书俊 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