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工作人员摆乌龙 同一天同一婚宴厅排两对新人

05.06.2015  16:30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刘毅)因酒楼“闹乌龙”,误将两对新人结婚喜宴安排在了同一天、同一个厅,其中一对新人为此延后了婚期,但由于双方对补偿事宜谈不拢,本该5月10日就举行的婚礼,截至昨天仍没有举办。昨天,王女士致电本报,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王女士说,今年1月26日,她与丈夫在位于南溪山附近的湘锦楼酒楼预订了45桌结婚酒席,订的是“5月10日的龙凤大厅”,并预付了2000元。

  “3月份我还去酒楼试菜,酒楼方面也没说有什么问题。”王女士说,4月5日,酒楼工作人员却打电话称,有客人早她10天预订了同一天同一个场地,要她改个日期,或者换到其他宴会厅。

  王女士与家人虽然气愤,但不想再大费周章地去找其他酒店,便与酒楼协商,将婚期延后。

  “第一次协商是改到5月18日,后来酒楼发现当天已被预订,便改到27日,紧接着酒楼又来电,说看错了,27日也已被预订,最终订在5月31日。”王女士说。不过,由于双方在补偿方面没有达成协议,截至昨天,王女士的婚礼还没有办成。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位于南溪山附近的湘锦楼酒楼的一位经理。当记者询问如何会把两对新人安排在同一天、同一个厅时,该经理说:“来订酒席的两个新人都姓唐,所以搞错了。”

  对此,城南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他们曾组织双方调解,但最终没有达成协议。“现在只能建议王女士走司法途径。”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初步调查,湘锦楼所使用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合同上既有‘定金’字样,也有‘订金’字样。另外,合同上写明了消费者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没有对酒楼自身违约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约定。”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合同违法性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在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不能免除自己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他们将责令南溪山湘锦楼酒楼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