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峰区检察院首次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

17.05.2017  15:40

  广西检察网5月17日讯(通讯员 刘强)近日,秀峰区检察院首次采取公开方式对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要性“诉讼式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意见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院为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完善审查方式,首次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审查逮捕案件。 

  逮捕必要性“诉讼式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在侦查机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逮捕程序模式。根据制度规定,对五类逮捕案件适用“诉讼式审查”: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二是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事实证据已为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知晓,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法律认识分歧的案件;四是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报请逮捕的案件;五是其他经审查认为可进行诉讼式审查的案件等。 

  此次案件基本案情:今年3月底,王某、甘某下班后,在秀峰区阳江路彰泰桃源居工地停车场见受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工地的一辆电动车未拔电门锁钥匙,遂由甘某望风,王某穿戴雨衣遮挡动手的方式将 

  该车盗走。之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7日,公安机关向秀峰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某、甘某。 

  据了解,针对此案秀峰检察院召开的“诉讼式审查”会议,由侦查监督科主办检察官李岚主持,与会人员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王某、甘某盗窃案件进行讨论。办案民警阐述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主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和审查逮捕阶段所做的工作,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陈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受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就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归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行为等发表意见。主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人、侦查机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次逮捕必要性“诉讼式审查”,是秀峰区检察院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被上级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对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进行有益探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受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对该院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举措表示肯定和赞赏。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