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检察院首次采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22.05.2017  17:12

  广西检察网5月22日讯(通讯员  蓝思)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就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展“诉讼式审查”,这是该院首次采用该模式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审查韦某某于2017年1月1日14时许驾驶机动车沿县道521线由大新县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521线63Km+2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韦某某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未获谅解,双方矛盾未化解,韦某某仍有社会危险性,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韦某某。 

  通过“诉讼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江州区检察院是一种全新办案模式的尝试。该办案模式充分听取了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等各方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突破了以往书面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各方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各方站在自己的角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案后,被害人家属、嫌疑人、侦查机关以及人大代表都对这一办案模式表示肯定。 

  (作者单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