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优化金融检察职能 防治网络风险

17.10.2016  10:39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暨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认为  

  优化金融检察职能 防治互联网金融风险   

 

  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已成为金融创新、金融法治领域的热点。在此背景下,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成为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金融安全综合治理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在规范和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如何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等问题,确保互联网金融蓬勃有序发展?9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暨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为主题,围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互联网金融犯罪实务研究、金融检察职能思考与优化等专题展开探讨,展示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成果。

   科学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就新形势下加强金融检察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关注金融市场发展,科学认识金融创新。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金融风险管理和提高金融效率的现实需求,所以,如何兴利除弊,在鼓励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创新风险及可能引发的犯罪隐患,是金融检察工作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重点。二是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着力促进金融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投资人数激增,社会舆情和处置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既要立足法定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也要避免刑法至上、刑事手段泛化,妥善把握惩治金融犯罪法律政策界限。三是大力加强金融检察理论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检察工作内涵。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化,金融检察专业化程度必须进一步提高,理论和实务研究必须与时俱进。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表示,对待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其金融本质,坚定不移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改善融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须协同推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通过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分类监管,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合法合规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一是把行政治理置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强化综合治理、行业监管;二是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将打击、监督、预防结合起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立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探索金融检察专业化工作模式,在检察实践中推动金融检察理论体系更加成熟定型。

  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案件对司法办案提出的重大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提出三项应对策略:一是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限,既要严肃惩治违法犯罪,又要保护金融创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把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深入分析互联网犯罪态势,同时,加强对金融犯罪涉及的实体或程序问题的研究,完善办案机制,加强检察专业队伍建设,推进金融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建设;三是要加强跨区统筹协调工作,尽快建立跨区办案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出现,掀开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高潮,也暴露出互联网融资平台新的风险。如何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中的犯罪行为,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已成为金融检察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结合司法实践,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分析了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中融资手段和方式的转变,给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带来的变化。一是在互联网非法集资中,犯罪主体多层次、跨区域、单位化、集团化,如把犯罪主体按照“单位”来认定具有合理性。二是在刑事政策上,将打击犯罪与追缴赃款相结合,尽力减少投资人的损失,科学把握刑事处罚范围。三是明确涉案人员获得佣金、提成及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工资属于非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四是除非法集资犯罪的组织、策划、领导人员之外的涉案人员主动退出佣金、提成等非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五是对于具有退赔能力,却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涉案人员从重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认为,通过设立先行赔付制度,可迅速简化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复杂侵权关系,有效解决“先刑后民”导致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对金融稳定的冲击,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面临两个突出难题:一是电子证据固定难,二是信访压力大。基于此,建议从两个层面作出努力。一是司法办案层面: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中的主体作用,如提前介入侦查、召开庭前会议等;建立案例、规范及高风险人群资料库。二是司法衔接层面:提高金融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和刑事立法的话语权,完善金融风险防治法律体系,规范金融产品的宣传发行;推动大数据化信息平台及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违法犯罪风险排查,坚持穿透性监管原则,强化各单位间联合协作。

  关于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的认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对融资有严格的监管要求,无论是面向公众的直接融资还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都需要经过特许,接受严格监管,而现行金融法对互联网金融有所宽容。认定非法集资要重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有被动投资性,就是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投入资金,收益主要来自于他人的努力;二是涉及社会公众。

   互联网金融犯罪实务研究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不断出现新手段,金融体制和法律制度亟须不断健全和完善,从重点打击到重点防范,金融检察应未雨绸缪,以应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犯罪新形势。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获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教授从取什么、怎么取、如何用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认为,一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取得,应从向传统电子载体取证转向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二是要制定指引,引导技术人员、侦查人员对互联网金融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三是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使用鉴定、要求证据提供方出具报告以及对电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抽样取证的方式,把侦查取得的证据用到审查起诉中。

  通过对近三年来有关P2P平台融资犯罪的58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主任金轶认为,当前P2P融资平台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平台融资模式的异化,在融资过程中,绝大多数P2P平台客观上都突破了信息中介的营业范围,从事担保和债权转让业务;二是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刑事欺诈,通常表现为发布虚假贷款,使投资人资金置于风险之中,妨碍了投资人对所投资金使用和去向的知情权。

   金融检察职能思考与优化  

  金融检察是一个时代命题,也是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部分。要做好金融检察工作,就要把金融检察工作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方法。

  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设置情况,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姜淑珍阐述了对金融检察职能的思考,一是发挥专业化优势,保证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借助区位特色,全面提升金融检察工作理论研究水平;三是立足办案,有效整合“预防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三项职能,在金融领域构建检察预防新格局;四是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方法,着力培养既能办案又善研究的金融检察专业人才队伍。

  就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中国华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检察机关设立专业的金融检察机构,培养专业金融检察工作人员,畅通举报、控告、申诉渠道;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金融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交流;三是协助企业做好法律培训,设立企业“检察联络专员”;四是针对金融领域多发性问题,形成类案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针对当前大数据工作中存在应用技术水平较低、分析人才匮乏等问题,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吴美满提出: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畅通大数据共享渠道;加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金融信息数据整理和加工机构;培育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的检察人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铼从公安经侦专门化视角探讨了金融检察专业化路径。她认为,金融检察要坚定走专业化道路。一是加快办案专业化体制建设,建立捕诉联动、打防联动机制;二是加强交流,引进专家,聘用专门人才,打造一支专业精英队伍。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总点评时指出,研讨会广泛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各方发言开阔了金融检察人员的视野;研讨既有对互联网金融电子证据收集、运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实质判断及犯罪界限等理论问题,也有一线办案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话题紧贴当下热点,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找准服务金融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使检察机关成为保护和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来自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的实务人员、专家学者、相关负责人160余人参加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