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检察院协调多部门为受伤农民工追讨医疗费11万余

03.12.2014  13:10

  广西检察网12月3日讯(通讯员  陈祖群 钟小奇)经过多方协调,黄某某追讨医疗费的事件终于有了结果。近日,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广西某建设公司支付黄某某医疗费117985.79元。这是钦州市检察院、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钦州市司法局,自今年6月联合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以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黄某某是广西德保县龙光乡人,今年34岁,去年底从家乡到钦州做建筑工。2014年1月9日,黄某某在钦州港保税港区二大街集装箱202库房天面进行盖瓦时不慎摔下地面受伤,造成全身多发性骨折,被送往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14年8月20日,共拖欠住院治疗费150000元。用工单位以该公司与黄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黄某某支付这笔医疗费。黄某某在多次与用工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20日向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为其支付住院治疗费150000元,但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黄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某却坚持主张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将黄某某的情况向市检察院通报,请求市检察院协助调查取证。市检察院立即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调,建议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黄某某的反映,到钦州某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为黄某某购买保险有关情况,可是,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绝,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市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多次与该保险公司沟通协调,说明利害关系,最后,该保险公司向市检察院提供了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为黄某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佐证了黄某某与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掌握充分证据后,市检察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馈。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对保险单、工作考勤表、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黄某某请求确认与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一、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申请人黄某某医疗费117985.79元。

  (作者单位:钦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