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元铅笔刀无“生日” 南宁一家超市要赔偿500元

25.02.2016  11:31

  因售卖的文具未标注生产日期,南宁一超市惹上官司。日前,江南区法院一审认定,超市售卖的产品标识不明,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超市除返还消费者3.5元货款外,还需赔偿消费者500元。

   事件:

  铅笔刀没有生产日期,市民打官司索赔

  去年2月9日,李先生在江南区五一东路一家超市内,花费3.5元购买了一款“迪斯尼公主牌优乐文具”。该款文具包含一支笔套、一块橡皮、一个铅笔刀。他回到家后发现,铅笔刀外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只标明了保质期三年。

  李先生认为,铅笔刀是限期使用产品,超市销售的该款产品不合格,导致他做出了错误选择,超市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3.5元、赔偿500元,以及赔偿误工费、律师咨询费、打印费等共计2340元。

  去年10月19日,案件开庭审理,超市方否认文具从该超市购买,并认为其在进货过程中,已经审核了进货方、文具供应商的相关资格,即便是文具未标明生产日期,超市在这一过程中也没有欺诈行为,最多是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判决:

  产品标识不合格,超市方需赔500元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主张在超市购买涉案文具,其提交盖有超市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发票、实物为证。该购物发票上商品的编码与商品外包装的条形码一致,可确认该商品从超市购买。

  法院指出,诉争产品在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该款规定,故属标识不合格产品。

  本案中,超市作为销售者,尽管提交了进货查验记录表,但李先生在超市购买到未标明生产日期诉争产品的事实,足以证明超市未尽到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李先生主张超市退回货款3.5元的诉请,法院认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超市在销售该限期使用商品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使用期限,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到使用期限较短的商品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故超市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李先生货款3.5元,并赔偿500元。对于李先生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律师咨询费、打印费的诉请,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网友支持维权,商家需增强责任意识

  据了解,李先生为自由职业,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打这类官司。在此之前,他曾因超市销售过期产品、销售商品标识不明等,与超市打过2、3次官司。他称,之所以热衷“找茬”,源于其曾被售后“踢皮球”。

  昨日,本报官方微博、微信刊登了该案判决,引来网友关注。有网友对李先生这一行为点赞,网友“1分2分”称:“这社会,敢较真的人越来越少,为这位先生点赞。”网友健入佳境则认为,这类纠纷务工费应获支持,若不获得支持,以后还有谁去伸张正义?

  此外,有网友则表示,今后会留意这类产品,同时也是对相关商家敲响警钟。网友“小二黑爱吃胡萝卜”表示,文具也要有保质期,这还是第一次听说,但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要遵守咯,超市这回要长记性了。网友“我家叮叮”想到了所在小区开文具店的邻居,提醒说:“老板,注意了啵!

  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提高了对于买到有缺陷或假冒商品的消费者的赔偿力度,从而使得该类诉讼纠纷涌现。作为商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制定进货验收制度,检查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和执照,进行备案,并且按照商品的保质期进行销售,不要销售“三无产品”,才能沉着应对官司。

编辑:陈轶凡